撞塌杭州天橋2名司機被判刑 造成損失197萬餘元

撞塌杭州天橋2名司機被判刑 造成損失197萬餘元

轉發自陝西檢察 2020-05-06 10:13:46

中新網杭州4月30日電(郭其鈺)杭州市江乾區人民法院30日開庭宣判被告人馬某某、龍某某過失損壞交通設施一案,被告人馬某某犯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扣押在案的賠償款項人民幣1933392元,發還杭州市市政設施發展中心。被告人龍某某犯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三年。

法院審理查明,2019年5月18日晚22時25分許,馬某某駕駛重型牽引車和重型平板半掛車,龍某某駕駛重型牽引車和重型平板半掛車,分別裝載由某項目部委託運輸的超限盾構機設備上路行駛,至杭州市江乾區秋濤北路和慶春東路口人行天橋處時,明知車輛裝載盾構機設備超高,可能與天橋擦碰,但輕信能夠通過而繼續行駛。

龍某某駕駛的前車因裝載盾構機超高,致盾構機設備刮擦路口東南側人行天橋箱梁底部並致橋身晃動。隨後馬某某駕駛的後車因裝載盾構機超高,致盾構機碰撞該處人行天橋,導致部分橋體坍塌並壓住掛車。橋體部分墜落物將行經該處的兩輛小型轎車砸損,造成人行天橋及附屬設施、車輛等損失金額共計人民幣1974562元。

經事故責任認定,馬某某、龍某某駕駛運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超高、超寬的超限不可解體的物品車輛,未經有關部門審批,使用無效通行證上城市道路行駛,行駛中未注意觀察且違反限高、禁止外地貨車通行交通禁令標誌,以上過錯是造成車輛裝載物與天橋擦碰的直接原因,並認定馬某某、龍某某共同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馬某某、龍某某過失損壞交通設施,其行為已構成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馬某某明知他人報警而在現場等待,龍某某經電話通知到案,兩名被告人均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均系自首,法院對馬某某予以從輕處罰,對龍某某予以減輕處罰。兩被告人自偵查階段自願認罪認罰,法院予以從寬處罰。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性,作出上述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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