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設銀商工作室為賭博平臺提供兌換服務,被判開設賭場罪

開設銀商工作室為賭博平臺提供兌換服務,被判開設賭場罪


2017年3月至2018年3月20日期間,被告人張某開設了2個銀商工作室,在明知“開心山莊”等遊戲平臺具有賭博性質的情況下,仍做“開心山莊”的銀商總代理,為玩家提供將遊戲幣和人民幣進行兌換的功能,分別通過“八號公館”和“鑫享世成”2個銀商帳號向他人收購或出售遊戲平臺的遊戲幣,從中賺取差價獲利,張某作為“開心山莊”遊戲平臺的銀商總代理,平臺給張某的遊戲幣價格是4500元每億,而張某賣給下面銀商的價格是4750元每億,賣給玩家的價格是5000元每億,向玩家收購的價格是4760元每億,從中賺取差價獲利。

現查明,在2017年10月10日至2018年3月20日期間,兩個工作室幫助賭博遊戲平臺收取賭資達人民幣5589萬餘元,按240元每億的差價即獲利率4.8%計算,張某獲利金額最低也有268萬餘元。

被告人盧某於2017年3月加入該工作室,工作至2018年3月20日,使用“鑫享世成”銀商號進行交易。現查明,2017年10月10日至2018年3月20日期間,“鑫享世成”銀商號幫助賭博遊戲平臺收取賭資人民幣2164萬餘元,非法獲利人民幣103萬餘元。

被告人吳某於2018年3月1日加入該工作室,工作至3月20日,使用“八號公館”銀商號進行交易。現查明,在此期間,“八號公館”銀商號幫助賭博遊戲平臺收取賭資人民幣346萬餘元,非法獲利人民幣16.63萬元。

2018年3月20日,被告人吳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同年3月26日,被告人盧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同年4月18日,被告人張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民警從各被告人處查扣到手機、電腦主機、新手卡、銀行卡等物品。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夥同被告人盧某、吳某在明知遊戲平臺系賭博網絡平臺的情況下,仍為其提供資金結算服務,幫助收取賭資,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四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判處被告人盧某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判處被告人吳某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依法上繳國庫。

法律點評:在此案中,根據相關支付寶、微信流水認定張某的犯罪金額為5589萬餘元,非法獲利268萬餘元雖具有一定的客觀性和真實性,但認為並不能簡單的相加就能得出本案的犯罪金額。

一是:張某作為“開心山莊”的銀商總代理只是一個名頭,實際控制者還是網遊公司領導和股東,且公司不止張某這一個代理及出分口。

二是:張某等人存在自己購買遊戲幣使用或者推廣贈送的情形,有時還會事後以紅包形式返回部分金額給買家,這些金額應從犯罪金額中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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