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狗攆兔子”賭博,賭資四十餘萬元,冠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組織“狗攆兔子”賭博,賭資四十餘萬元,冠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圖片來源網絡)

組織“狗攆兔子”賭局,吸引社會上不特定人員參與,影響惡劣。近日,冠縣法院對竇某等四人開設賭場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竇某、代某、宋某、杜某犯開設賭場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三年不等的刑罰,並處罰金。

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4月份,被告人竇某準備在冠縣租賃場地用於“狗攆兔子”賭博(一個跑道上放兩隻或三隻狗去追一隻兔子,先追上的贏),後經他人介紹聯繫上了冠縣斜店某村被告人杜某。杜某明知竇某租賃場地用於賭博,仍與竇某簽訂了土地租賃協議,以年租金48000元的價格將土地租賃給竇某。2015年5月,被告人竇某在該場地組織賭博八場次(每場局數不等),其中租給聊城市東昌府區的劉某(另案處理)組織賭博兩場次,收取租金四千元。竇某負責記賬,被告人代某和“小段”負責收取賭資、叫局、放狗,被告人宋某負責賣兔子用於“狗攆兔子”賭博。該賭場吸引了社會上大量不特定人員參賭,且引起眾多村民圍觀,累計賭資四十餘萬元(其中劉某組織賭博的兩場次賭資十萬餘元),被告人竇某漁利78924餘元,劉某漁利兩萬餘元,宋某得到賣兔子款17900元。

另查明,本案偵查過程中,被告人竇某勸說同案犯劉某到公安機關投案。被告人宋某因出售用於賭博的兔子,涉嫌賭博,先後被聊城市公安局東昌府區分局、冠縣公安局、德州夏津縣公安局三次取保候審。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竇某出資建設場地,通過“狗攆兔子”方式組織、吸引社會人員參賭,被告人代某、宋某協助竇某開設賭場,被告人杜某明知竇某開設賭場仍將場地提供使用,四人均構成開設賭場罪,並按照各自情節,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通訊員:田成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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