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中國保監會原主席項俊波案塵埃落定。因受賄1862萬餘元,他一審獲刑11年,表示服判不上訴。
長安街知事注意到,項俊波早在3年多前就已被查。
項俊波出生於1957年1月,重慶人,曾任審計署副審計長、央行副行長、農行黨委書記等職,2011年10月升任保監會主席,第十八屆中央委員。
2017年4月9日,項俊波被宣佈接受組織審查。而就在48個小時之前,他還出席了一個揭牌活動並講話。
5個月後,項俊波被雙開,除了涉嫌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財物、搞權色交易、搞迷信活動等,他還被指濫用審批權和監管權。
次年6月,江蘇常州中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項俊波一案。檢方指控,其於2005年至2017年直接或通過特定關係人楊光(另案處理)收受財物共計1942萬餘元。
據報道,楊光是項俊波的妻子,二人結婚、離婚,後又復婚。
開庭2年後,即今天,常州中院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項俊波有期徒刑十一年,罰金150萬元。後者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長安街知事注意到,法院經審理查明:2005年至2017年,項俊波直接或者通過特定關係人收受財物,共計1862萬餘元。
此外,常州中院認為,項俊波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全部受賄犯罪事實,系自首;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