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幹部作風大改進】借款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被告不到庭可缺席判決

11月3日,我市召開全市幹部作風大改進行動推進會。市委書記張海波同志在講話中強調“要典型引領,營造弘揚社會正能量的濃厚氛圍”。著眼深入貫徹落實會議精神、為全市政法系統深入開展“幹部作風大改進行動”營造濃厚氛圍,“長安威海”政法新媒體矩陣聯盟依託新媒體體系開闢專欄,深入挖掘、廣泛報道

各級政法機關開展幹部作風大改進的工作動態、務實舉措,立體化展示政法戰線擔當負責、爭先向前、攻堅克難的先進典型。敬請關注。


欠錢不還訴至法院

準備哪些材料?

一個案例講清楚!


案情回顧:大老闆借朋友15萬渡難關 至今拖欠不還

楊佔輝一直以講義氣聞名十里八鄉, 2015年,他通過村裡的朋友認識了於偉。於偉是個老闆,在九州開發區經營著市裡唯一一家皮革廠——輝煌皮革廠,往韓國出口皮革產品。2016年,由於韓國出口的一批皮革,對方沒給錢,導致了於偉廠裡資金週轉困難,萬般無奈下他向楊佔輝求救。一向為朋友兩肋插刀的楊佔輝一見朋友有了困難,非常爽快地拿出15萬給了他。雙方當時就簽訂了借款合同。

可是好景不長,輝煌皮革廠由於經營不善、入不敷出而瀕臨破產,於偉只好將廠房低價轉給了別人,自己也欠了一屁股債,到南方躲債去了。久久聯繫不上於偉之後,楊佔輝這才意識到自己的15萬算是打了水漂,遂訴至法院,請求法官幫助他討回公道。


法院判決:限被告十日內還本付息!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楊佔輝提交當初和於偉簽訂的借款合同及銀行轉賬記錄,證實自己與於偉之間存在借款合同關係,以及自己向於偉轉款15萬元的事實。法官經過調查核實,對楊佔輝提交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認可。

法院認為,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原告提交的銀行轉賬憑證可以證實原告通過銀行向被告出借款項15萬元的事實,原、被告之間成立了借貸關係,被告應當履行還款義務,並支付利息。因被告於偉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放棄訴訟權利,應承擔相應法律後果。


法官說法: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以銀行轉賬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合同生效。轉賬憑證用以證實借款事實。當下,朋友之間因借錢不還而關係破裂甚至對簿公堂的事情層出不窮。

在這裡提醒大家,為儘量規避爭議的發生,在借錢給別人時,要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並注意保留合同原件、借條或微信轉賬記錄、聊天記錄等證據;此外,儘量避免通過現金借款,否則不容易舉證證實借款事實,儘量使用銀行轉賬的方式借款給對方,銀行流水可以詳細呈現轉款日期、打款賬號、打款人、收款賬號、收款人等關鍵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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