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晨維護名譽權案敗訴,法院:娛樂明星應對大眾評論具一定容忍度

南都訊 記者黃曉雅4月16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公佈了《李晨與李某某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判決書顯示,被告在其運營的微博賬號上轉述了《渣男李晨現形記》一文的內容,法院認為“其是對轉載內容的概述,不具有主觀惡意,李晨作為娛樂明星,應當對大眾評論具有一定的容忍度”,駁回了李晨的全部訴訟請求。

李晨維護名譽權案敗訴,法院:娛樂明星應對大眾評論具一定容忍度

判決書中提到,原告認為,被告轉載《渣男李晨現形記》並做出了“李晨人品”、“插刀教”、“送心形石頭”等相關評論,屬於“通過道聽途說、以訛傳訛、捏造事實等方式,對李晨進行毫無根據的惡意猜測、揣度,誤導社會公眾認為李晨‘渣男’、‘背叛’、‘插刀印小天’、‘虛偽’,其譁眾取寵、炒作新聞以博取公眾眼球的惡意極度明顯”,提出了向李晨賠償經濟損失15萬,精神損害撫慰金20萬等訴訟請求。

李晨維護名譽權案敗訴,法院:娛樂明星應對大眾評論具一定容忍度

法院認為,被告作為涉娛樂圈微博大V,“轉發娛樂圈明星相關文章並無明顯不當,亦不存在損害李晨名譽權的主觀惡意,未構成對李晨的侮辱和誹謗。故本院認定,被告的行為不構成對李晨名譽權的侵害。”法院判決,李晨要求被告基於侵犯其名譽權的行為賠禮道歉和賠償損失等訴訟請求,不存在事實和法律依據,因此,本院不予支持。駁回李晨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25元、公告費,由李晨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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