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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這個月辭退,下個月才發賠償金,我覺得這不是大問題,做人要大氣,小肚雞腸的人永遠不會得到用人單位的青睞。這個月辭退,下個月發賠償金這是完全合理的,沒有什麼可擔心的,如果連這點事情都不能理解,那麼我覺得公司辭退你是完全應該的。
公司和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發放的辦法不一樣,在機關事業單位都是當月工資當月計發,但是作為大部分的企業,都是下個月才發上個月的工資。比如3月份的工資都是4月發放。如果你在3月被公司辭退,那麼公司應該給予你的賠償,在離職前算清楚補償費用,你本人簽字認可以後,在下個月發工資時會一併發到你的銀行卡,這也是很多公司通行的做法,並沒有不合法的地方,我想這個是完全應該理解的。
當然在實際操作中,像你說的這種情況,都是比較正規的操作方式。也有的公司,特別是那些私人的小公司,如果是公司辭退了員工,都是人走賬清,比如今天離開,老闆可能會及時要求人力資源部門及時結清相關費用,包括賠償費用等。當然很多人都希望是這種方式,但是大的公司由於流程比較規範,程序比較複雜,簽字比較繁瑣,所以在被辭退員工辦理手續以後,在下個月發工資之時一併發放賠償金,這是完全合法的,作為職工當然是應當給予理解的,對公司也要有基本的信任。
綜上所訴,其實作為被公司辭退的員工,不是要擔心賠償金是這個月還是下個月發,而是要考慮公司給予的賠償金是否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計發的標準是不是自己離職前12個月本人工資的標準工資,計發的月數是不是和本人在公司工作的工作年限一致等。離職以後最好要像公司索要離職證明或是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如果繳納了失業保險滿一年以上的,還可以申請辦理失業保險金。只要這些要點弄清楚了,理清楚了,自己的權益才能得到保護,至於賠償金早一個月遲一個月發,這是沒有什麼影響的。
幫兄愛唱歌
本人認為,這個也可以理解的。倘如這家公司是由於經營不善,而引起倒閉,那麼它可能前期採取變賣資產或將公司轉讓給其它公司的方式,以銀行轉賬方式或得到一部分現金,於是可能在這月宣佈辭退某些員工而當月就結算相關補償金,當然也可能有些員工被安排進效益較好的所轉讓單位繼續工作,但沒有補償金。以上情況一般被辭退人預先也清楚。
那麼,題意中的情況產生,就似職工在正常的公司裡,生產完成產品指標和工作任務,當月所完成的產品成果,要到下月某日才能發工資獎金同樣的道理,很正常。因為雖某員工由於何種原因被公司辭退,但對正常生產經營的公司而言,只不過是個別現象。為了便於結算,往往公司要求被辭退人生產工作到月底,然後約好下月某日將上月的工資和辭退補償金一併結算於被辭退人,這也是較多的做法。
以上簡述,僅個人理解,如不妥,請指正。
綠水青山1390
正常,不難理解。我國並沒有強制性的法律,規定了用人單位必須在勞動者離職時支付賠補償金。所以在實踐中通常既可以在離職時支付,也可以在離職後公司下一個統一發放工資的日子支付,或雙方約定日支付。
看來題主所在單位在題主離職時沒有走單獨即付結算,而是或者把離職結算金列入工資表,所以才會在統一發工資的日子再給你發賠補償金,或者雙方約定次月某日支付。這這種現象也是大多數公司的選擇。
為什麼大多數單位不選擇離職時發,而是次月發或約定日發呢?主要原因如下:
1、大多數公司都是次月發工資
在我國,雙方建立了勞動關係,勞動者付出了勞動,作為價值交換或勞動回報,用人單位通常都是在次月支付上一個自然月的勞動報酬。選擇10號、15號或20號發放上個月工資的現象很普遍。
大多數單位會把上個月辭退的員工的離職結算費用,在做工資時一併進行處理,離職費用包括賠補償金,也做入工資表,在次月發放工資的日子一併支付,而不是單獨支付。
也有少數單位是單獨做賬,單獨發放。可以在離職當天結算支付,也可以另外約定一個日期結算支付。
2、為了人走帳清,單位保留主動權或餘地
按照法律規定,辭退當月,還應該給離職員工上五險一金,還會產生五險一金個人需要支付的費用,這部分錢離職結算時應該扣除。
另外還可能產生離職員工應該支付未結的其他應扣除的費用。留出一些時間,把該清的賬目捋清楚,單位才有主動權或餘地,在離職結算費用中扣除該扣的費用。不然人走了,單位找誰扣錢去?
社保機構和住房公積金機構的五險一金對賬單一般次月初才會出來,月初還會涉及到報稅工作。
把五險一金和個稅處理利落,工資表的核對才會最後完成。發放工資還要按流程找領導籤批,也都需要時間。完成這些之後,10號能發工資都算早的,15號或20號發上個月工資的現象更普遍。
3、為了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成本
如果員工走一個結一個,都是即時支付。那麼涉及到離職結算的部門,如人力資源部和財務部的工作就相對繁瑣,尤其是離職率高的單位,會消耗很多工作時間,工作精力及成本。
如果在次月做工資時一併發放,批處理,操作起來就省很多事,就可以免去這些工作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4、為了把離職的負面影響降到最低
如果離職時即時結算,容易形成員工輕易離職,說走就走,影響正常交接和工作有序進行。公司壓到次月10號,15號或20號再支付,員工為了拿到工資,離職時會更加配合,把離職負面影響降低。
小結
基於上述原因,員工無論是辭職還是被辭退,離職當月絕大多數用人單位都不會在離職時支付結算費用,包括賠補償金。
次月隨工資發放日一併發放離職員工的賠償金很正常。也有少數單位另外約定日期單獨結算支付的。離職時即時結算,支付賠補償金的較少。
作者:水流雲在草青青,社科院經濟學碩士,高級經濟師,社保專家,上市公司資深勞動關係顧問,今日頭條2019最受讀者喜愛的創作者Top10,優質財經、職場專欄作者。
常年堅持原創很費飯,關注、點贊、打賞、評論、收藏和轉發,才是真愛,也是我前行的最大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