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員工申請仲裁時主張了補償金,仲裁委會支持嗎?有何依據?

梁寶明


回答題主問題,我們首先了解一下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的區別:

經濟補償金是指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

賠償金是指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因違反合同約定或因自己的故意或過失,給對方造成實際損失即構成侵權行為時,承擔給付對方一定數量的金錢的一種責任形式,一般又稱為損害賠償。

經濟補償一般低於實際損失;而賠償金已實際受到的損失為基礎。由此,可以看出賠償金的法律責任要大於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對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的標準都有明確的規定,賠償金為二倍的經濟補償金。

在符合賠償金的情形下,選擇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是員工的權利,員工選擇了經濟補償金的情況下,勞動仲裁肯定會支持的。

試想,如果勞動仲裁不支持,員工是可以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訴訟請求變更為支付賠償金,根據規定這種情況員工的訴訟請求會得到法院支持。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員工申請仲裁時主張補償金,公司考慮這種情況,肯定也會同意員工的訴求。題主這種情形,勞動仲裁委員會調解就可以了!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四季漁夫律師


如果確如題主所言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員工申請仲裁主張了補償金,(違法解除應該是賠償金),只要員工證據充分的情況下,仲裁委必須支持的。

勞動合同關係的終止或解除,只有合法解除和違法解除兩種辦法;所謂的合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係,就是指和員工協商一致的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包括勞動合同到期的終止)。

1)那麼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所謂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關係是指:

第一種情形:勞動合同法規定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強行解除的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40條: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合同法)41條經濟性裁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二種情形:在勞動者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而用人單位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39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三種情形:用人單位違法裁員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以上三種情形任何一種情形的出現即為企業方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關係,但是作為員工在仲裁之前,必須要有相關聯的證據證明企業方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比如企業方沒有任何理由就停發了員工工資,並且沒收了員工的出入卡等行為,或者企業方發出了通知,給予該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在這個仲裁過程中,有些問題是需要證據的,有些就不需要。

2):如果確如題主所言,企業方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關係,那麼員工訴求的時候,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企業方給員工的就應該是經濟賠償金,而不是經補償金。要知道,經濟賠償金是經濟補償金的兩倍。

當然作為員工你如果非要堅持少要錢,不要經濟賠償金,仲裁也會支持你的訴求,不會強行給你經濟賠償金的。

所以綜上所述,如果企業方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是我以上所描述的幾種情形之一出現,才能判定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其次作為員工去仲裁的時候必須要有相關聯的證據證明去支持的訴求,也就是證據鏈完善,然後在這種情況下仲裁委一定會支持你予以賠償金的訴求,如果題主堅持補償金也沒有問題。

聚焦職場生態構建,關注企業管理實踐;長期堅持原創不容易,希望大家喜歡!加我關注私信與我,粉必回。


麻紅衛


企業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本來應當支付賠償金的。但是因為員工自己對法律的理解不恰當,只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仲裁人員經過庭審發現了這個問題以後,通常會對員工進行告知,由員工決定是否變更仲裁請求。如果員工同意變更仲裁請求,將原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變更為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的,仲裁委就會裁決由公司支付賠償金。如果員工經過仲裁員告知以後,仍然堅持選擇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則因為經濟補償金的金額小於賠償金的金額,這屬於員工自己處分自已的權利。那麼仲裁委就會裁決,由公司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吳風要起浪


[cp]套路,2期工程,投資1千萬改建,工頭和兒子打傷職工,開了7年多病假條,4任領導不解決,1任,已退休,私了,2任,杜欣欣,您是不是不想幹了,3任,田魁,您去告吧,4任,郭洪濤,去醫院不讓開病假條,解除勞動合同,工傷開除,欺壓職工,單位倒閉,濫用職權謀取利益,一條龍無法無天,龍頭等您來查查,等等,追責,追贓。

煙臺百大商業儲運有限公司

煙臺海商有限公司

公安,煙臺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醫院,領導都在參與和阻止,百姓太難了。[/cp]


用戶剛與柔


這裡指的經濟賠償金,是因為單位開除你,而你只要有證據,證明你是這個單位員工,也有銀行流水和社保繳費記錄,仲裁會支持你的,放心吧!


小船echo1978


可以的,勞動合同法司法解釋有明確規定的。


金東律師


對於這個問題,關鍵是要看公司是否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如果是屬於,你當然可以要求公司給你進行賠償,而且這個賠償金指的是雙倍的經濟補償金,而不是普通的補償金。

公司是否屬於違法解除勞動,關鍵是要看公司開除你的理由是什麼?

是否有相關的法律依據,如果有法律依據就就不屬於違法解除,公司有可能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只是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支付一倍的經濟補償金。

但是公司如果是隨意辭退,沒有法律依據的辭退,那麼就屬於違法解除。這種情況下,你可以與公司理論,要求繼續工作或者要求經濟賠償都可以,如果公司不理會,協商不成,可以去申請勞動仲裁,只要有法律依據並且證據充分的仲裁,都會得到支持!

如果您有相關的法律問題,可以關注本頭條號,私信律師諮詢!



任律師工作室


如果被認定為違法解除,公司需要支付賠償金,而不是補償金


上海陳律師普法


我與公司簽訂合同,為了改制把所有崗位承包出去,公司叫我解除合同,我沒有,後來把按排到承包方下面做但下班時間都超過規定時間,問公司里加班工資沒有。去年都有年終獎,房補,今年沒有,怎麼辦。


朱建清66239935


解答百姓疑惑,追蹤社會熱點,敬請關注頭條號“全民普法宣傳”~


賠償金和補償金有區別

勞動仲裁案件中,如果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適用賠償金。而公司應經營困難或其他法定原因裁員,不違法勞動法,適用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勞動仲裁案件中,補償金一般低於賠償金

補償金標準: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賠償金標準:經濟補償金的雙倍。

仲裁結果取決於案件事實和證據

仲裁庭是否支付主張,關鍵是申請人能夠提供公司違法事實以及相關證據,一般情況下,如果申請人主張的補償金金額明顯低於賠償金,仲裁會予以提示,如申請人放棄,仲裁庭會依法判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