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術子宮,卻傷及膀胱。大理州一女子狀告醫院,獲賠15萬

手術併發症致傷殘,大理雲龍一患者狀告醫院獲賠15萬餘元

案 情

李某因患子宮多發性平滑肌瘤,於2018年到大理雲龍縣某醫院就診,該院為李某進行了腔鏡下全子宮切除術和雙側輸卵管切除術。出院10天后,李某發現身體不適,醫院診斷為膀胱陰道瘻、泌尿道感染。入院後,醫院給予李某留置尿管和抗感染等對症支持治療,後李某又到昆明醫學院第一附屬醫院進行了膀胱陰道瘻靡修補術。

出院後李某認為,大理雲龍縣某醫院和昆醫附一院在提供診療服務過程中,未盡到注意及相應診療義務,因疏忽大意造成自己膀胱陰道瘻等損害後果,起訴至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法院,要求昆醫附一院、雲龍縣某醫院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交通食宿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共計22.47萬元。

法院依法委託雲南法醫院司法鑑定中心,對兩家醫院診療過程進行鑑定。經鑑定,昆醫附一院為李某提供的診療行為未發現有過錯,與其損害後果之間無因果關係。雲龍縣某醫院為李某提供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過錯與李某的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建議醫方負主要責任,責任比例為80%。李某的傷殘級別為2處10級傷殘。

法院對鑑定意見書予以採納,認為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無過錯、診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無因果關係是醫療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之一。結合原告目前身體恢復狀況、手術難度及被告雲龍縣某醫院在原告第二次入院後的積極診療和及時診斷行為,法院酌情確定被告雲龍縣某醫院對原告的合理損失承擔90%的賠償責任。

經法院核定,確認原告的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共計16.69萬餘元。根據過錯比例,法院判決由被告雲龍縣某醫院賠償原告李某上述費用的90%,即15.02萬餘元。

釋 法

雲南天外天律師事務所律師李軍表示,手術損傷到鄰近組織器官,在醫學上被稱為手術併發症。併發症在司法鑑定中存在兩種情況:一種是不可避免的併發症,如手術出血等;另一種是可以避免的併發症,正如該案中李某遇到的情形。

該案中的手術對象是子宮,醫生如果在操作中注意保護膀胱,保持電凝刀與膀胱之間的安全距離,則患者的膀胱損傷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因此,患者發生手術併發症,醫院就要承擔相關責任。

除非該併發症在正常診療中無法避免,且醫院在出現併發症後對患者進行了正確及時的處理,那麼醫院才有可能避免承擔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對於併發症的類型及併發症處理是否及時準確,醫院的意見並不完全正確,要進行專業鑑定後才能幫助患者精準分析,從而進行有效的抗辯與維權。

審核:字丹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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