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發朋友圈給自已的狗取名‘城管’、‘協管’被行拘 。網友:哪條法律規定不能給狗狗起‘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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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陽一男子多次在朋友圈發佈信息給自已養的狗取名“城管”、“協管”。

阜陽市公安局潁州分局沙河路派出所接到群眾報警後,民警當即展開對此事的調查,隨即該男子班某被依法傳喚至派出所。班某今年21歲,主要收入來源就是養狗賣狗。他表示自己給狗取這樣的名字,只是因為覺得好玩,不懂法,不知道這是違法的,而被警方傳喚後,他對自己的行為表示非常後悔。因尋釁滋事,班某被行政拘留十日,目前已送阜陽市拘留所執行。

針對班某被行拘,在網絡上引爭議。有網友質疑,“哪條法律規定不能給狗狗起名‘城管’?”但也有人認為,班某此舉是對城管、協管群體的侮辱,理應承擔相應責任。那麼,班某的行為是否觸犯了法律?如果是,又觸犯了何種法律規定呢?

我個人認為,班某給狗起名“城管”“協管”,公安機關對其認定為尋釁滋事,將其行政拘留並無不當。班某這並不是單純的不懂法,而是對主觀故意的對特定職業帶有偏見性的侮辱。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的其他尋釁滋事情形中,“尋釁滋事”是指一人或者多人在公共場所或者其他場所無事生非,起鬨搗亂,無理取鬧,無故毆打他人,肆意挑釁,橫行霸道,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如果行為人實施的行為符合尋釁滋事的,可依本法的規定,對其行為予以治安處罰。本案中,班某多次在朋友圈發佈信息給狗取名為“城管”、“協管”的行為,是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的行為表現,屬於尋釁滋事,該行為具有損害管理公共事務的行政機關的名聲,會影響行政機關在社會上管理的震懾力,導致管理的公共秩序混亂,破壞公共秩序。故而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依法應對其行為予以治安處罰。城管在我國是負責城市管理的執法人員,作為工作在一線和前沿的執法隊伍,他們對維持城市穩定和秩序,整頓市容市貌功不可沒。協管則屬於協助管理人員,雖然沒有正式編制,但是在協助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上也意義重大,為改善城市市容市貌、社會治安都做出了巨大的貢獻。對這一職業群體名稱,用在自己用於買賣交易的寵物狗上已經違背公序良俗。如果對班某行為不制止,會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公安機關出於公共利益的考慮,也是維護了法律的尊嚴,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

良言一句三春暖,惡語傷人六月寒。真心希望大家都能懂得尊重別人,學會尊重別人才能得到別人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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