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金融工具準則下企業購買“結構性存款”的會計處理

隨著企業會計準則國際趨同,財政部在2017年開始先後發佈了《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等新會計準則,對各類企業財務人員是個不小的考驗。

來關注一下新會計準則的實施時間:

1.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企業以及在境外上市並採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表的企業,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其他境內上市企業,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3.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非上市企業,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注意啦,上述要求是對應企業實施新會計準則的最晚時間,會計核算健全、有能力的企業可以提前執行

不久前,有朋友問輝哥,公司購買的結構性存款如何進行會計處理,新金融工具準則看暈了。

新金融工具準則下企業購買“結構性存款”的會計處理

來,咱一起捋一下。

新金融工具準則最大的特點就是引入了新的判定標準:合同現金流量,從而將老準則的金融工具四分類改為金融工具三分類。

根據準則,有以下判斷方式。

1.企業為在合同期間獲取合同約定的現金流量-分類為以攤餘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

2.企業既要獲取合同約定的現金流量又為了獲取出售收益--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

3.企業持有的除上述情況之外的---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新金融工具準則下企業購買“結構性存款”的會計處理

以企業購買結構性存款為例。

(1)A公司於2020年1月13日購買2500萬元的人民幣結構性存款,合同到期日未約定,預期收益率2.5%,實際收益率取決於觀察日利率,本金和收益於到期日支付。

分析:第一步,看管理層持有該金融工具的目的---為獲取現金流量而非出售。第二步,關注合同現金流量,由於合同到期日未約定,預期現金流收益總額無法確定,因此該交易應列入“交易性金融資產”科目核算,列報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2)B公司購買某結構性存款,主要合同條款如下:

①期限6個月;②保本,保證最低利率2.5%;③掛鉤USD3M-Libor,產品存續期間每日觀察掛鉤標的:客戶年化收益=2.50%+2.55%*n/N,(0.60%-3.00%),其中n為掛鉤標的落在0.60%-3.0%區間的天數,N為起息日至到期日之間(算頭不算尾);④除非另有約定,否則不可提前提取(如果提前支取,違約金為本金的1.5%);⑤到期一次還本付息。

分析:第一步,看公司持有該金融工具的目的-為獲取現金流量而非出售;第二步,關注合同現金流量,由於到期日確定,而合同期間內的利率僅需確定掛鉤標的落在0.60%-3.0%區間的天數,合同條款將對應的掛鉤變量的浮動範圍設置得很寬,導致在結構性存款存續期間幾乎不可能發生該掛鉤變量波動到設定區間範圍以外的情況,則可認為該項結構性存款利率固定,因此應當確認為以攤餘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會計核算視同“定期存款”。

因此,在分析結構性存款的列報時,應當具體關注合同現金流量的可確定性,主要關注到期日、利率區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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