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2 會計-合夥企業取得分紅是否需要扣繳自然人合夥人個稅

會計-合夥企業取得分紅是否需要扣繳自然人合夥人個稅

會員:

我單位是浙江省一家合夥企業,合夥人均為自然人,在浙江省內投資兩家公司,請問被投資公司向我單位分配“股息、紅利”時,我單位是否需要扣繳合夥人個人所得稅?

大成方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第二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併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合夥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紅利的,應按《通知》所附規定的第五條精神確定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的決定》(主席令第九號)第十二條規定,納稅人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偷稅案件查處中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發[1996]602號)第三條規定,關於扣繳義務人的認定扣繳義務人的認定,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向個人支付所得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由於支付所得的單位和個人與取得所得的人之間有多重支付的現象,有時難以確定扣繳義務人。為保證全國執行的統一,現將認定標準法規為:凡稅務機關認定對所得的支付對象和支付數額有決定權的單位和個人,即為扣繳義務人。

國家稅務總局對扣繳義務人的確定給出了原則性規定,對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取得投資收益時個人合夥人按“股息、紅利”計算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並未明確,浙江省稅務局曾出臺政策進行明確。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稅政管理二處關於明確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取得所得個人所得稅納稅地點等問題的通知》(二便函[2012]16號)規定,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因直接投資於我省各類企業(以下簡稱“被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被投資企業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所扣稅款應在規定期限內向被投資企業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被投資企業在扣繳稅款時,應要求投資企業提供各投資者個人的姓名、身份證照類型及號碼、職務、戶籍所在地等基礎信息,合夥企業投資者還需提供合夥人的分紅比例,以便於扣繳義務人履行扣繳明細納稅義務。

因此,你單位作為合夥企業從被投資公司取得分紅,應由被投資公司按“股息、紅利所得”扣繳你單位自然人合夥人的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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