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分公司稅率不同如何彙總納稅?
問:我們公司在重慶辦了一家分公司。由於我們是做移動互聯網服務的,屬於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按政策規定分公司可以享受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但是總公司在上海,所得稅稅率是25%,總公司和分公司所在地區稅率不同。這不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馬上就要開始了,該怎麼彙總納稅呀?
答:彙總納稅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彙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在年度終了後,總機構統一計算彙總納稅企業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應納所得稅額,抵減總機構、分支機構當年已就地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後,多退少補。
具體的讓我來幫您梳理一下吧~
政策依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第十八條規定,對於按照稅收法律、法規和其他規定,總機構和分支機構處於不同稅率地區的,先由總機構統一計算全部應納稅所得額,然後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條計算的分攤比例,計算劃分不同稅率地區機構的應納稅所得額,再分別按各自的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後加總計算出彙總納稅企業的應納所得稅總額,最後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條計算的分攤比例,向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分攤就地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款。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57號公告 第六條規定,彙總納稅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彙總計算的企業所得稅,包括預繳稅款和彙算清繳應繳應退稅款,50%在各分支機構間分攤,各分支機構根據分攤稅款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50%由總機構分攤繳納,其中25%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25%就地全額繳入中央國庫或退庫。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57號公告 第十五條規定,總機構應按照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其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統一計入二級分支機構;三因素的權重依次為0.35、0.35、0.30。
財務工作中,你是否遇到焦頭爛額不知如何解決的問題呢?
計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機構分攤比例=(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職工薪酬/各分支機構職工薪酬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0.30
分支機構分攤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經確定後,除出現本辦法第五條第(四)項和第十六條第二、三款情形外,當年不作調整。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57號公告 第十六條規定,總機構設立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部門(非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二級分支機構),且該部門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與管理職能部門分開核算的,可將該部門視同一個二級分支機構,按本辦法規定計算分攤並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該部門與管理職能部門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不能分開核算的,該部門不得視同一個二級分支機構,不得按本辦法規定計算分攤並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舉個例子
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甲公司2019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為400萬元,總公司位於上海市,另外在重慶有一個分公司A,在上海有一個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部門B, A分公司和B部門2019年度的三個因素情況如下表所示,其中A分公司適用西部大開發15%稅率優惠政策,同時總機構和B部門適用稅率均為25%。如何計算總公司和分公司分攤就地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款呢?
第一步:總公司統一計算全部應納稅所得額400萬元
第二步:計算各分公司分攤比例
A分公司分攤比例=(A分公司營業收入/各分公司營業收入之和)×0.35+(A分公司職工薪酬/各分公司職工薪酬之和)×0.35+(A分公司資產總額/各分公司資產總額之和)×0.30=(500/1000)×0.35+(80/160)×0.35+(1500/3000)×0.30=0.5
B部門分攤比例=(B部門營業收入/各分公司營業收入之和)×0.35+(B部門職工薪酬/各分公司職工薪酬之和)×0.35+(B部門資產總額/各分公司資產總額之和)×0.30=(500/1000)×0.35+(80/160)×0.35+(1500/3000)×0.30=0.5
第三步:計算劃分各公司應納稅所得額
總公司分攤所得額=400×50%=200萬元
A分公司分攤應納稅所得額=400×50%×0.5=100萬元
B部門分攤應納稅所得額=400×50%×0.5=100萬元
第四步:計算不同稅率地區的應納所得稅總額
總公司應納所得稅額=200×25%=50萬元
A分公司應納所得稅額=100×15%=15萬元
B部門應納所得稅額=100×25%=25萬元
甲公司2019年度應納所得稅總額=50+15+25=90萬元
第五步:向總公司和分公司分攤就地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款
總公司分攤就地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款=90×50%=45萬元
A分公司分攤就地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款=90×50%×50%=22.5萬元
B部門分攤就地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款=90×50%×50%=22.5萬元
特別提醒:總公司在申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時,總機構《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A107040)第21行填報享受的優惠金額10(400×25%-90)萬元。
熱點問答
01、哪些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1)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的產品售後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彙總納稅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2)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3)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4)當年撤銷的二級分支機構,自辦理註銷稅務登記之日所屬企業所得稅預繳期間起,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5)彙總納稅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02、彙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在備案時需要注意些什麼?
彙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應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接受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監督和管理。
分支機構應將其總機構、上級分支機構和下屬分支機構信息報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內容包括總機構、上級機構和下屬分支機構名稱、層級、地址、郵編、納稅人識別號及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名稱、地址和郵編。
上述備案信息發生變化的,除另有規定外,應在內容變化後30日內報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並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特別提醒 :變更總分支機構信息,企業所得稅彙總納稅信息報告均可以在電子稅務局辦理。
03、彙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在彙算清繳時需要注意些什麼?
彙總納稅企業彙算清繳時,分支機構除報送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只填列部分項目)外,還應報送經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的彙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分支機構的年度財務報表(或年度財務狀況和營業收支情況)和分支機構參與企業年度納稅調整情況的說明。分支機構參與企業年度納稅調整情況的說明,可參照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中列明的項目進行說明,涉及需由總機構統一計算調整的項目不進行說明。
04、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的分支機構的分攤比例當年可以進行調整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57號公告第十五條規定,分支機構分攤比例按《辦法》規定方法一經確定後,當年一般不作調整,即在當年預繳稅款和彙算清繳時均採用同一分攤比例。但如出現《辦法》第五條第(四)項(當年撤銷分支機構不再參與分攤)和第十六條第二款(總機構設立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部門視同分支機構,參與分攤)、第三款(企業外部重組與內部重組形成新分支機構不視同新設分支機構,參與分攤)情形的,應重新計算分攤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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