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分支機構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的優惠

分支機構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的優惠

問:我公司是一家物業公司,想在外省市設立一家分支機構。請問在外省市設立的分支機構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的優惠政策?外省市的分支機構如何繳納企業所得稅?

新政:分支機構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的優惠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二條規定,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上述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國家稅務總局12366納稅服務平臺2019年4月1日發佈“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100問”對第 60問“企業所得稅彙總納稅的企業,小型微利企業標準中的從業人數、資產總額是否包括分支機構的相應部分”?答覆如下:現行企業所得稅實行法人稅制,企業應以法人為主體,計算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等指標,即彙總納稅企業的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包括分支機構的相應部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第二條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該居民企業為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第三條規定,彙總納稅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彙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第(三)項規定,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綜上,你公司在外省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你公司即為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在計算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時應將分支機構包括在內。跨省設立的分支機構應按規定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但是對當年新設立分支機構的或上年屬於小型微利企業的分支機構,當年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彙總到總機構由總機構統一向其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關注大成方略,學習更多財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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