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9 會計-直接向醫院捐贈現金能否稅前扣除

會計-直接向醫院捐贈現金能否稅前扣除

會員:

疫情期間,我公司直接向武漢一家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了20萬現金,請問該筆捐贈支出企業所得稅前可以扣除嗎?

大成方略:

《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二十三號)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 號)第五十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所稱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符合法律規定的慈善活動、公益事業的捐贈。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第二條規定,企業和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綜上,企業如果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或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但如果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現金,按照現行政策規定,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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