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9 会计-直接向医院捐赠现金能否税前扣除

会计-直接向医院捐赠现金能否税前扣除

会员:

疫情期间,我公司直接向武汉一家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了20万现金,请问该笔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吗?

大成方略:

《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二十三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 号)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第二条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综上,企业如果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或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但如果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现金,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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