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金融工具准则下企业购买“结构性存款”的会计处理

随着企业会计准则国际趋同,财政部在2017年开始先后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新会计准则,对各类企业财务人员是个不小的考验。

来关注一下新会计准则的实施时间:

1.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3.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注意啦,上述要求是对应企业实施新会计准则的最晚时间,会计核算健全、有能力的企业可以提前执行

不久前,有朋友问辉哥,公司购买的结构性存款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新金融工具准则看晕了。

新金融工具准则下企业购买“结构性存款”的会计处理

来,咱一起捋一下。

新金融工具准则最大的特点就是引入了新的判定标准:合同现金流量,从而将老准则的金融工具四分类改为金融工具三分类。

根据准则,有以下判断方式。

1.企业为在合同期间获取合同约定的现金流量-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2.企业既要获取合同约定的现金流量又为了获取出售收益--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3.企业持有的除上述情况之外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新金融工具准则下企业购买“结构性存款”的会计处理

以企业购买结构性存款为例。

(1)A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购买2500万元的人民币结构性存款,合同到期日未约定,预期收益率2.5%,实际收益率取决于观察日利率,本金和收益于到期日支付。

分析:第一步,看管理层持有该金融工具的目的---为获取现金流量而非出售。第二步,关注合同现金流量,由于合同到期日未约定,预期现金流收益总额无法确定,因此该交易应列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核算,列报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B公司购买某结构性存款,主要合同条款如下:

①期限6个月;②保本,保证最低利率2.5%;③挂钩USD3M-Libor,产品存续期间每日观察挂钩标的:客户年化收益=2.50%+2.55%*n/N,(0.60%-3.00%),其中n为挂钩标的落在0.60%-3.0%区间的天数,N为起息日至到期日之间(算头不算尾);④除非另有约定,否则不可提前提取(如果提前支取,违约金为本金的1.5%);⑤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分析:第一步,看公司持有该金融工具的目的-为获取现金流量而非出售;第二步,关注合同现金流量,由于到期日确定,而合同期间内的利率仅需确定挂钩标的落在0.60%-3.0%区间的天数,合同条款将对应的挂钩变量的浮动范围设置得很宽,导致在结构性存款存续期间几乎不可能发生该挂钩变量波动到设定区间范围以外的情况,则可认为该项结构性存款利率固定,因此应当确认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会计核算视同“定期存款”。

因此,在分析结构性存款的列报时,应当具体关注合同现金流量的可确定性,主要关注到期日、利率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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