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2 會計-個體工商戶計算個稅時能否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會計-個體工商戶計算個稅時能否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會員:

我是一家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實行查賬徵收,請問在計算個人所得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時能否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大成方略:

《個人所得稅法》(主席令第九號)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07號)第六條第(五)項規定,經營所得,是指:1.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夥企業的個人合夥人來源於境內註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生產、經營的所得;2.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療、諮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3.個人對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4.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第十五條規定,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成本、費用,是指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各項直接支出和分配計入成本的間接費用以及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所稱損失,是指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取得經營所得的個人,沒有綜合所得的,計算其每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減除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在辦理彙算清繳時減除。

《國家稅務總局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5號)第二條規定,實行查賬徵收的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計算並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第五條規定,個體工商戶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製為原則,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收入和費用。本辦法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七條規定,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第十七條規定,個體工商戶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准予向以後年度結轉,用以後年度的生產經營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第二十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虧損,是指個體工商戶依照本辦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小於零的數額。

綜上,計算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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