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息紅利等投資收益免徵企業所得稅,必須關注8個事項

關於股息紅利等投資收益免徵企業所得稅,財會人必須關注這8個事項,小夥伴們一起來看看吧:


股息紅利等投資收益免徵企業所得稅,必須關注8個事項


事項一

居民企業之間股息紅利等投資收益免徵企業所得稅,必須是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而非間接投資,也不包括投資到“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非居民企業”。

事項二

居民企業之間股息紅利等投資收益免徵企業所得稅,無需稅局備案,自行判斷、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就可以。

事項三

企業自己留存的備查資料主要有:

(1)被投資企業的最新公司章程(企業在證券交易市場購買上市公司股票獲得股權的,提供相關記賬憑證、本公司持股比例以及持股時間超過12個月情況說明) ;

(2)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利潤分配決議或公告、分配表;

(3)被投資企業進行清算所得稅處理的,留存被投資企業填報的加蓋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清算所得稅申報表》及附表三《剩餘財產計算和分配細表》複印件;

(4)投資收益、應收股利科目明細賬或按月彙總表。

事項四

居民企業之間股息紅利等投資收益免徵企業所得稅,在季度預繳環節就可以享受了。

事項五

關於居民企業之間股息紅利等投資收益免徵企業所得稅匯繳申報的填寫:

(1)企業發生投資收益(包括持有及處置收益)如有稅會差異,一般情況下通過《投資收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30)調整。

(2)企業發生持有期間投資收益,如無稅會差異並按稅法規定為減免稅收入的不在《投資收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30)調整,在《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優惠明細表》(A107011)填報。

(3)如既有稅會差異又有按稅法規定為減免稅的則兩張表同時填寫。

(4)企業發生處置投資項目如按稅法規定確認為損失的,不在《投資收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30)調整,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90)進行納稅調整。

事項六

符合免稅條件的投資收益是稅後利潤分配所得,不包括處置及處置以後取得的所得。

事項七

投資於未公開上市的居民企業的權益性投資取得的投資收益,不受12個月期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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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八

是權益性投資,非債權性投資。

◆參考政策: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

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八十三條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

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 79號)規定:

四、 關於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收入確認問題,企業權益性投資取得股息、紅利等收入,應以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確定收入的實現。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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