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先進製造業如何確定銷售額佔比和增量留底稅額

會計-先進製造業如何確定銷售額佔比和增量留底稅額

會員:

我公司是設備製造企業一般納稅人,2019年5月份成立2019年10月份產生了留抵稅額。請問我公司實際經營期不足12個月,在適用先進製造業增量留抵退稅政策時,應如何計算銷售額佔比?增量留抵稅額如何確定?

大成方略: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部分先進製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4號)第二條規定,本公告所稱部分先進製造業納稅人,是指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生產並銷售非金屬礦物製品、通用設備、專用設備及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上述銷售額比重根據納稅人申請退稅前連續12個月的銷售額計算確定;申請退稅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但滿3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計算確定。第三條規定,本公告所稱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第五條規定,部分先進製造業納稅人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的其他規定,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以下稱39號公告)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發佈的《深化增值稅改革100問》對第49個問題“2019年4月1日以後新設立的納稅人,如何計算增量留抵稅額?”的解答明確,《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2019年4月1日以後新設立的納稅人,2019年3月底的留抵稅額為0,因此其增量留抵稅額即當期的期末留抵稅額。

因此,你公司實際經營期不足12個月但超過3個月,應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計算確定銷售額佔比。你公司2019年5月份成立,2019年3月底的留抵稅額為0,10月份的增量留抵稅額即為當期的期末留抵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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