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實施,明令禁止業主私搭亂建

新京報訊(記者 劉洋)5月1日起《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實施。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根據《條例》規定,結合近年來處理的物業糾紛案件,解讀表示,以往法院審理的私搭亂建、私拉電線等業主的“任性行為”都在《條例》明示禁止,這給了相應行政機關處罰的依據和尺度。

朝陽法院酒仙橋法庭法官谷培培介紹,首先,很多業主為了擴大使用空間或整體裝修效果,將房屋承重牆全部拆除或部分拆除,改變房屋主體結構,也有業主存在違規搭建、私挖地下室的情況,其他鄰居、物業公司或居委會為此上門勸阻或制止,裝修業主常有一種“我在自己家,想怎麼弄就怎麼弄”的錯誤觀念。法院受理的相鄰關係糾紛、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多有是因為業主的這些行為而引起的。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會根據案情進行勘查或委託專業機構進行評估,如認定確實損害其他人合法權益的,會依法判令業主停止侵害、恢復原狀、消除危險等,如果造成損失的,還要承擔賠償責任。

其次,很多業主私接電線給電動車充電,而私拉電線存在巨大的安全隱患,由此產生了諸如觸電、火災等安全事故。司法實踐中,法院會根據查明的事實,如果行為人確實存在違章使用電力設施的情況,會依法判令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如給他人造成損失的,還要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如果引發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財產損失、人員傷亡,則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

三是違規佔用、堵塞、封閉消防、疏散通道的行為。現實中,因安全意識的缺失,小區業主違規佔用、堵塞、封閉消防、疏散通道的情況比比皆是,使居住環境處於不安全狀態,暗含著重大安全隱患,一旦事故發生,容易貽誤處理事故、搶救傷員的最佳時機,造成居民生命、財產損失。司法實踐中,對違規佔用、堵塞、封閉消防通道、疏散通道的行為,法院在查證屬實後會依法判令行為人停止侵害行為,採取措施暢通消防、疏散通道。

而這些上述“任性行為”在之前的《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並未作出明確的規定,出現上述問題一般由具體行政機關根據其他相關規定進行處理,甚至鬧上法院。

酒仙橋法庭法官張曉明表示,本次《條例》則明確規定了業主不得實施的13種行為類型,以及負責對每種行為進行處罰的行政機關及處罰尺度。利害關係人發現違規行為後,可以向業委會或物業管理委員會、物業公司、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投訴、舉報,業委會或物業管理委員會、物業公司在收到投訴、舉報後應及時核實信息,信息屬實的要及時進行勸阻,勸阻無效的,要向小區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或行政執法機關報告,行政機關對上述行為可進行行政處罰,包括責令限期改正、拆除、罰款等在內。

張曉明表示,業主在行使法律、法規賦予的各項業主權利的同時,也要遵守各項義務,不能濫用權利,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否則不僅面臨承擔民事、行政責任的風險,後果嚴重的,還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

校對 吳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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