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職的業委會成員能否罷免?小區裡的違法搭建如何處罰?這項法規都明確了

業主委員會成員拒不履職,能否罷免其資格?小區裡違法搭建屢禁不止,如何處罰?

今天(9月28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聽取了關於《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修正案(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審議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的決定(草案)》,明確了對修正案草案的修改意見,希望規範業主委員會的組建和運行,規範物業服務企業的經營活動。

業委會任期已滿,如何換屆?

拒不履职的业委会成员能否罢免?小区里的违法搭建如何处罚?这项法规都明确了

會上,有代表提出,在物業管理服務中,業主委員會的作用至關重要。然而,修正案草案只規定了業主委員會書面報告要求換屆的程序。現實中,有的業主委員會並沒有提出報告,但本屆業主委員會任期已滿,這種情況下又該如何啟動換屆程序?

對此,修正案草案將涉及業委會換屆的條款做了修改,規定:“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的五個月前,應當書面報告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收到書面報告之 日起六十日內組建換屆改選小組,並在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前,由 換屆改選小組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並新增內容: “業主委員會未按照前款規定報告的,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可以應業主書面要求組建換屆改選小組,由換屆改選小組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業委會委員拒不履職,能否罷免?

有的代表提出,有些業主委員會委員當選後拒不履行職責,或者違反書面承諾,給業主委員會工作造成了不好的影響。對於這樣的委員,應當罷免其資格。修改後的修正案草案對業主委員會委員的資格終止作出了規定:業主委員會委員已不再是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的,或者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委員會提出辭職的,其委員資格自情形發生之日起自然終止。因健康等原因無法履行職責且未提出辭職的,經業主大會會議討論通過,其委員資格終止。屬於拒不召集業主委員會會議、一年內累計缺席業主委員會會議一半以上、或者違反書面承諾情形的,經業主大會會議討論通過,罷免其委員資格。業主委員會應當將委員資格終止或者罷免的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物業費怎麼調整才算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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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服務費年年繳納,這筆費用也會不定期進行調整。但是,怎麼調整才算規範,坊間一直存在爭議。為此,修改後的修正案草案對物業服務收費規定進行了調整。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服務事項、服務標準、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實行物業服務酬金制收費方式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每年向業主委員會或者全體業主報告經審計的上一年度物業服務項目收支情況,提出本年度物業服務項目收支預算,並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實行物業服務包乾制收費方式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調整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前,將經審計的物業服務費用收支情況或者經第三方機構評估的收費標準向業主委員會或者全體業主報告,並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小區公共收益歸誰所有?

現實中,有些小區利用物業共用部分,從事廣告、商業推廣等活動,獲得的公共收益應該歸誰所有?修改後的修正案草案規定:“公共收益歸全體業主或者共同擁有該物業的業主所有,並應當單獨列賬。”

“公共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公共收益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按季度補充專項維修資金,補充比例應當高於百分之五十,剩餘部分應當按照業主大會或者共同擁有該收益業主的決定,用於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物業管理活動的審計費用、擁有該收益業主的物業維護費用或者物業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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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搭建如何處罰?

小區、弄堂裡的違法搭建屢禁不止,時有出現,讓居民和管理部門都很頭疼,該怎樣處理和處罰?修正案草案修改後規定: 凡違反相關規定,違法搭建建築物、構築物的,由城管執法或者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職責分工,依照《上海市拆除違法建築若干規定》的相關規定予以拆除,可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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