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王永令律師 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
貨損在物流行業比較常見。比如,貨物裝卸時發生的損壞、貨物沒有包裝好發生的損壞、發生交通事故時導致的損壞等。
貨損發生後,在發貨人或收貨人要求賠償貨物損失時,物流公司通常會說貨物裝之前就是壞的,或者工人裝卸時摔壞的,這個責任我們不承擔。發貨人或收貨人幾乎不會同意這種說法。
那麼,貨損的責任到底由誰來承擔呢?
關於貨損責任的承擔,《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規定:
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託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上述規定,貨物一旦交給物流公司運輸,那麼物流公司就要承擔運輸過程中發生的貨損責任。但如果物流公司能證明貨損是由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託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時,則不承擔責任。
簡言之,只要物流公司不能證明貨損是由特殊情況引起的,那麼就要承擔責任。
這就提醒物流公司,為了避免貨損責任的承擔,就要注意以下幾點:
1. 在接收貨物查看貨物是否包裝完好。
2. 要求發貨人在運單上填寫完整的貨物信息,如貨物的名稱、性質、重量、數量,收貨地點等。
3. 發貨人負責裝貨時,要及時查看車廂內貨物擺放是否合理。
4. 如果不負責裝卸,在發貨人或收貨人裝卸時,要特別注意,發現貨物被摔壞的,要及時拍照留存證據,並要求發貨人或收貨人簽字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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