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錯過訴訟時效期,合江一市民借出的10萬元打了“水漂”

4月8日,川報觀察記者從瀘州市合江縣人民法院獲悉,合江一市民2012年借給朋友的10萬元多年未還,出借人向法院提起了訴訟,但因過了訴訟失效期而“敗訴”,但欠債還錢天經地義,為了儘可能避免群眾因超過訴訟時效期,而導致還款請求得不到法院支持的情況,近日合江縣人民法院公佈了此案作為案例向市民普及——訴訟時效期。

因錯過訴訟時效期,合江一市民借出的10萬元打了“水漂”

合江法院供圖


事情發生在2012年,合江市民張三(化名)和李四(化名)是朋友, 2012年12月1日,張三向李四借款10萬元週轉,李四便給張三的銀行賬號打了10萬元,張三收款後,向李四出具了借條,並約定會於2013年5月31日前還錢。

到了還款期後,張三並沒有主動還錢,李四礙於情面也沒有立即開口讓張三歸還,事情也就不了了之。直到2019年1月,李四開口讓張三還錢,張三竟拒絕還款。最終李四於2019年3月起訴到法院要求張三歸還借款10萬元。

庭審中,李四舉示了借條、打款銀行憑條等,證據確實而充分,張三對借款並不否認,但以借款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抗辯,請求法院駁回李四的訴訟請求。

最終,法院依法採納了張三的抗辯意見,判決駁回了李四的訴訟請求,李四的10萬元借款就這樣打了“水漂”,自己還負擔了1000多元的案件受理費,這是為什麼呢?

法院法官表示,此案是屬於民間借貸糾紛,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債務應當清償,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本案張三向李四借款10萬元,雙方借貸關係成立,併合法有效。本來李四已向張三提供了借款,那麼被告張三應當按約歸還李四的借款。但被告提出了訴訟時效的抗辯。

什麼是訴訟時效?訴訟時效就是法律規定的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序,在一定期間內強制保護民事權利的法律制度,超過規定期間即訴訟時效屆滿後,當事人即喪失勝訴權,會輸掉“官司”。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因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中斷後訴訟時效重新計算。2017年10月1日《民法總則》施行前,《民法通則》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

本案借款行為發生在2012年12月1日,約定的還款日期是2013年5月31日前,那麼,訴訟時效期間應為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在此訴訟時效期間內,李四並未向張三催款,主張自己的權利,無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情形。

因此,原告於2019年3月提起本案訴訟,確已超過訴訟時效。故被告張三的訴訟時效抗辯理由成立,法院對原告李四的訴訟請求依法不予支持,判決駁回。

法院法官提醒:欠債還錢,天經地義。賴債無德,討債有責。訴訟時效制度的設立,並非鼓勵、縱容賴賬,但法律不保護“躺在床上睡懶覺”的權利,如果借貸雙方約定了還款時間,無論借款人是否在家,有無下落,出借人都要積極進行催收主張權利,及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避免因超過訴訟時效導致還款請求得不到法院支持的後果。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