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1年?2年?3年?20年?21年?這次講清楚了

▌一、《民法總則》生效後,訴訟時效規定的變化點:

(一)訴訟時效期間的變化

《民法通則》中關於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普通糾紛時效期間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四種特殊情形的案件訴訟時效的期間為1年,包括:身體受到傷害案件、出售產品質量不合格案件、延付或拒付租金案件、寄存財物丟失或損害案件。

《民法總則》將訴訟時效期間統一為3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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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訴訟時效期間起算點的變化

《民法通則》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民法總則》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週歲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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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訴訟時效延長條件的變化

《民法通則》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民法總則》規定,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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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訴訟時效中止和恢復的變化

《民法通則》規定,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民法總則》規定,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訴訟時效中止事由消除後,剩餘訴訟時效的計算

訴訟時效中止情形發生在最後六個月,《民法總則》在此處無變化。

但對於中止事由消除後訴訟時效的恢復計算,此前規定是,“從中止訴訟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言下之意為,缺多少,補多少,最多六個月。

而《民法總則》第194條規定,“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也就是說,不論缺多少,一律補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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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明確訴訟時效因訴訟或仲裁程序中斷後,重新起算的時間點

《民法通則》規定,訴訟時效因起訴、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重新計算。

《民法總則》規定,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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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兩則時效特別注意,單列說明

▌新增單列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損害賠償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方式:

由於在過往現實中,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完全成熟,對於“性”一知半解或遭受矇蔽,受到性侵卻渾然不知,也可能懾於侵害人淫威不敢聲張,導致未能及時主張權利。等到成年後,再欲尋求司法救濟,往往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間。

《民法總則》第191條正是針對以上情形,務求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在成年後有機會對之前所遭受的性侵害尋求司法救濟,規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週歲之日起計算”。

這意味著,受害人可以在18歲至21歲期間,向法院主張權利,如果發生法定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情形等,該期間還可能延至21歲之後。

▌明確規定哪些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民法總則》第196條規定,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以及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請求權,均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也就是說,以上請求權不會因為超過一定期間而喪失勝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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