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民間借貸的盲區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試想過這樣一種情況:對方明明欠了我錢並且也寫了借條,履行期限屆至,我向對方提起訴訟卻不能要回欠款。這種情況真實地發生在四川省陳某的身上。

案情是這樣的:唐某於2012年9月29日向陳某借款兩萬元並出具《借條一》,借條上並未註明還款期限;到了2013年10月,唐某又向陳某借款120萬元並出具《借條二》,借條上註明於2014年5月前清償全部借款。直至2018年5月陳某起訴前,唐某僅歸還了《借條二》中的60萬元。唐某在庭審中辯稱本案已過訴訟時效。陳某則主張起訴前曾多次要求唐某歸還借款,但無證據證明。法院最後判決唐某歸還陳某《借條一》中的2萬元借款,但對陳某主張《借條二》中未返還的60萬元借款,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駁回其訴請。

此案中,法院之所以對兩個借條作出不同判決,就是因為陳某沒有重視訴訟時效。因此,在民間借貸中為了避免這種追不回欠款的情況,我們格外需要注意訴訟時效這個法律問題。

訴訟時效:民間借貸的盲區


一、何為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民事權利受到侵害後未在法定期間內行使權利,若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人民法院不再給予保護的法律制度。《民法總則》 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訴訟時效具有以下幾點特徵:

1. 訴訟時效只能由法律規定,當事人自行約定無效;

2. 訴訟時效僅適用於請求權,但不包括所有的請求權;

3. 訴訟時效需要當事人主動提出,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二、訴訟時效的起算

普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週歲之日起計算。

三、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

(一)訴訟時效的中止

根據《民法總則》,訴訟時效的中止事由包括:

1.不可抗力;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3.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4.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訴訟時效的中止事由消失之後,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二)訴訟時效的中斷

根據《民法總則》,訴訟時效的中斷事由包括:

1.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2.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3.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4.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訴訟時效的中斷事由消失之後,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訴訟時效:民間借貸的盲區

法諺有云:“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訴訟時效制度的設置正是為了督促權利人積極行使權利,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而不至於浪費訴訟資源,以維護社會正常秩序。因此,自然人在民事活動之中瞭解、熟悉並重視訴訟時效對維護自己合法權益至關重要,應儘量避免訴訟時效這一塊盲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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