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借錢遲遲不還,“訴訟時效” 多久會過期?

債權的訴訟時效有多久?

超過訴訟時效錢還能要回來嗎?

案例還原:宋阿姨的擔憂

最近正心團隊在漢陽王家灣附近某小區作巡迴普法宣傳時,遇到了熱情的宋阿姨。宋阿姨心裡有個梗,老姐妹借了自己17萬元,借錢以後,老姐妹家裡一直不太寬裕,再加上樓上樓下的,也沒有去追討,眼看都快三年過去了,宋阿姨聽說有個訴訟時效問題,怕過了期限,這個錢要不回來了。

正心說法:此種情形仍然可以主張債權

首先,關於這個訴訟時效的問題,用專業的話來說,應該是這樣: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

結案本案實際情況,作如下分析:

宋阿姨借出去了錢,現在對方沒有還錢,宋阿姨就有權利起訴對方,但是,宋阿姨應該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起訴。如果宋阿姨超過這個時間後再去起訴。這時候對方就可以對法院說,宋阿姨起訴的時間過了法律規定的期限,俺要抗議!而法院呢,如果確實超過訴訟時效,就會駁回宋阿姨的訴訟請求,這官司就不好打了。那麼這個期限有多久呢?

新《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對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問題來了,這三年是從什麼時候開始算起呢?我們根據宋阿姨的借條分兩種情況討論。

訴訟時效從什麼時候開始算起?

1 如果借條註明了還款日期,那麼訴訟時效就從還款日期的次日起計算三年。比如宋阿姨的借條上寫著:2015年5月8日開始還款,那麼訴訟時效就從2015年5月9日開始,截止到2018年5月9日,宋阿姨就可以在這三年內起訴對方

2 如果沒有註明還款日期,則表明該合同系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合同,債權人有權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但須給對方必要的緩衝時間。

上面的第一條倒是很好理解,第二條是什麼意思呢?就是說,假如借條上沒有規定還款日期,那麼這三年的訴訟時效就不能開始算,宋阿姨“隨時”都可以去起訴對方。大家看到我把這個隨時打了引號,聰明的人肯定知道這裡面含有深意,的確,宋阿姨的“隨時”起訴,必須在借錢後20年內。為啥?因為 新《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後面,其實還有一句:

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這是硬性規定,所以宋阿姨如果借條上如果沒有寫還款日期,也不能無限期的拖下去。

假如宋阿姨借條上沒有寫還款日期,現在,宋阿姨因為缺錢,向老姐妹提了這個還款的事,那麼宋阿姨的訴訟時效就不再是20年內了,可能面臨以下三種情形:

宋阿姨面對的情形

1 和老姐妹協商了一個還款日期。那麼這個借條就相有了還款日期,如果對方一直不還錢,宋阿姨就得在這個還款日期後 3 年內起訴

2 老姐妹不認賬,說俺不還錢。那麼宋阿姨就應該在老姐妹說這話的 3 年內去起訴她(也就是說,從老姐妹所這話開始,訴訟時效就開始算了)

3 和老姐妹約定,1 年後還錢。那麼宋阿姨的訴訟時效,就得從 1 年後開始算起,無論對方是否還錢,訴訟時效在 1 年後都開始計時了

說了這麼多訴訟時效,筆者有預感,有的人就開始偷著樂了,因為過了訴訟時效,即使自己被告了,法院也會讓原告撤訴,自己又可以逍遙快活,不用還錢了。這裡,正心團隊要嚴肅的說:NO!法律有規定:

訴訟時效屆滿後,義務人雖可拒絕履行其義務,權利人請求權的行使僅發生障礙,權利本身及請求權並不消滅

雖然過了訴訟時效法院不支持打官司,但是宋阿姨還是有權利找老姐妹要錢,只是說不能通過打官司這種手段了,有的人可能會想,這和不還錢有區別嗎?當然有,宋阿姨可以通過其他合法途徑來要錢,而老姐妹還錢也是“天經地義”的事,法律認可這個債權關係。

公道自在人心,各位借了錢的人,還是好好還錢哦!

正心建議:有事好商量

正心團隊給宋阿姨講解了這些道理後,宋阿姨回去和老姐妹商量了下,老姐妹也體諒了宋阿姨的苦衷,於是還了一部分錢,剩下的錢也準備分期還。

其實不到萬不得已,正心團隊並不鼓勵大家去打官司,以協商為主,有事好商量,才能和氣生財。

朋友借錢遲遲不還,“訴訟時效” 多久會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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