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家十大刑事法律風險之七:借錢,為什麼成了犯罪?


企業發展靠資金,但融資一直是困住中國民營企業的難題,因融資導致的犯罪更是數不勝數。檢索中國裁判文書網近五年判決,整理發現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約佔企業家犯罪總數的20%。同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也長期佔金融類犯罪的70%以上,是當之無愧的企業家"罪名之王"。其實都是"借錢"惹的禍,那麼,借錢何以成罪?

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本質

雙方自願,還本付息,幾千年來做生意和買賣經常乾的事,到如今怎麼就成了犯罪?這是很多人的困惑。其實問題不在於你借錢還錢,而在於你向誰借了錢。如果你向社會上根本不認識的多數人借錢,實際上就是做了銀行才能乾的事。但是,在中國金融業是需要證照的,你在沒有銀行證照的情況下,向社會吸收存款,就是非法。也就是說,企業只能向特定的小範圍的人借錢,銀行才可以面向社會大眾借錢放款。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就是要保護銀行存款業務的專營性。民間亂集資、亂開展金融業務、任意提高利率,會影響貨幣流通量和國家對金融市場的宏觀調控,這就是借錢為什麼也能借成犯罪,根本原因是你向社會大眾借錢。

現實層面而言,這幾年,中國民間集資亂象叢生,互聯網金融更是導致社會系統性風險大大提高,國家為防範這種系統性的風險,嚴厲打擊民間非法集資行為也就不足為奇。從成立犯罪的條件而言,如果你沒有獲得向社會融資的許可,

通過廣告、報紙、電話、短信等一切公開宣傳的方式,向社會大眾宣傳,且雙方不論形式是哪種商業模式,本質上都是"保本付息"的話,就會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在司法實踐中,我們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合同、商業模式,乃至"創新"業務,最終被法院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這是因為刑法並不關注形式上的合同,而是會刺破這些形式約定和商業模式的面紗,審查雙方約定的本質是否為"保本付息",如果是,那就涉嫌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二、傳統樣態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在傳統方式上大體表現為債權、股權、生產經營、商品交易四大類:

一、債權方式最為典型,即企業向社會不特定的人簽訂借款合同,借款付息,這也是最原始的方式。

二、股權方式,即名為投資入股,實際為"保本付息"。從性質上看,投資入股的收益不確定、有風險。借款是"保本付息",沒有風險,這是兩者的本質區別。與此類似的還有采用"股權眾籌"模式的非法融資,本文第三部分會詳細說明。

三、採用生產經營形式借錢,分為兩種:一是有真實生產經營內容,資金也主要用於生產經營及相關活動,所承諾的回報比例符合一般商業規律,但投資人無需承擔任何經營風險,即可享受固定收益並返還本金,這一方式雖然隱蔽,但雙方交易的本質還是"保本付息"。二是沒有真實的生產經營內容,以吸收資金進行生產經營為名,變相向社會大眾借錢。

四、採用商品交易方式變相向社會大眾借錢,由於其手段多樣、隱蔽,涉及相關專業知識,需要認真甄別。商品交易活動的本質是通過向社會公開出售商品、提供服務獲取收入,購買者支付價款是為了獲得商品和服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則不同,一是資金提供者以獲取未來收益為目的,二是融資者並無真實的商品、服務內容作對價。現舉兩例:

(一)銷售房產形式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是返本銷售,房地產開發公司以高息為誘餌,低價與他人簽訂虛假商品房買賣合同,並約定到期返還本金。二是約定回購,即向購房人承諾在一定期限後回購房產。三是拆零銷售,對房產進行網格式非物理分割,按照"網格"出售後,幫助購房客戶對外"出租",定期支付固定高額"租金"及保證回購。上述交易房產均沒有真實的物理存在,只是一個概念符號,空有銷售之名,無銷售之實,本質就是以這種形式向社會大眾借錢。

(二)銷售商品形式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是寄存代售,客戶購買不同價格產品由公司免費"寄存代售",客戶按期接受禮品、獎金等福利,商品"售出"後,將"本金"返還客戶,但客戶自始至終沒見過商品,與商家也不存在真實商品交易,實質就是商家向客戶借錢。二是售後返租,以某價格出售產品,顧客以"加盟合作"方式購買該產品後,將產品交由公司統一對外出租,"租金"作為顧客的收益,合作期滿後,按產品銷售價款返還本金。顧客的目的不在於商品本身,而是所謂的"租金"收入,故其本質上同樣屬於非法融資行為。

三、P2P平臺涉罪的樣態

合法的P2P平臺只是借款人與出借人之間的信息中介,僅為出借人、借款人提供信息發佈、信息撮合、信用評級、一對一配對、資金結算等技術性服務,不插手交易的實質內容,每一筆資金都以平臺上雙方真實的借貸關係作支撐,那幾乎不存在刑事風險。

2007年成立於上海的"拍拍貸"是合法經營的典型樣本,也是為數不多僅以收取服務費為盈利模式的純P2P平臺。"拍拍貸"不進行業務擔保、不設資金池,是獨立提供中介服務的第三方平臺,借貸風險由雙方自行承擔。但是,目前我國的互聯網金融業態是劣幣驅除良幣的過程,平臺嚴重"異化",堅守信息中介定位的純平臺模式十分罕見,有違法犯罪風險的平臺屢見不鮮。

一是進行"自融"的偽平臺。自融就是平臺通過虛構借款人、眾籌項目的方式向社會大眾借錢,自己使用。最典型的是"e租寶事件",2015年12月,e租寶平臺被爆自融,深圳公安機關對e租寶網絡金融平臺及其關聯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立案偵查。自2014年7月e租寶上線至2015年12月被查封,平臺以高額利息為誘餌,虛構融資租賃項目,持續採用借新還舊、自我擔保等方式大量非法向社會大眾融資,累計交易發生額達700多億元。且其未將部分融資款用於正常生產經營,揮霍浪費,導致不能還款,給廣大的投資者造成了鉅額損失,還構成集資詐騙罪。

二是平臺違規設置資金池。資金池是將不同來源與流向的資金歸集在一處,保持池中資金量基本穩定的資金管理方式。P2P平臺從出借人處取得的款項、從借款人處收回的本息都會流入資金池;而向借款人發放貸款、向出借人還本付息、提取平臺服務費等都從資金池提取。如果平臺"先入水、後出水",即平不存在真實借款人的情況下,實施資金自融,而後放貸用於資本運作,這是典型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假如平臺"先出水,再進水",但"出水量"明顯小於"進水量"時,平臺就進行了資金截流,可能是通過虛構借款人、借款需求的方式自融資金,然後對外投資,走得還是先融資後放貸的老路,是典型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

四、"股權眾籌"型樣態

股權眾籌是指融資者出讓一定比例股份,利用互聯網和社交網絡傳播的特性向普通投資者募集資金,投資者通過投資入股公司以獲得未來收益的一種互聯網融資模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9條規定,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註冊。未經依法註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所謂公開發行是指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或者"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200人"。股權眾籌是以股權的形式回報投資者,如果股權眾籌的項目發起人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行股票或者向特定的對象發行股票累計超過200人,極有可能構成擅自發行股票罪。如果行為人通過虛設項目、偽造企業信息、自建虛假股權眾籌平臺等手段向公眾開展"股權眾籌"活動,騙取投資人資金然後跑路的行為,則完全符合集資詐騙罪。

除上述情形之外,行為人還有可能借股權眾籌之名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之實。若融資者自稱開展股權眾籌活動,實際上卻向投資者允諾還本付息或者變相允諾還本付息,就有犯罪風險。例如,向投資者承諾項目在一年內必然盈利,若到第13個月仍未盈利分紅則向投資者退還出資本息。該類行為的本質是行為人通過互聯網,以還本付息為回報,向社會大眾借錢。此外,如果股權眾籌平臺在無明確投資項目的情況下,事先歸集投資者的資金,然後公開宣傳吸引項目上線,再對項目進行投資,同時向投資者承諾由專業團隊代為選擇投資項目,零風險,還本付息。那麼平臺就喪失了中立性,從事的還是先融資,再投資的自融路線,都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隨著區塊鏈技術的應用推廣,打著區塊鏈"創新"旗號的虛擬貨幣,引發一波波炒幣風潮,潮水退後露出的還是圈錢的本質,有多家企業涉案被查。不論最原始的企業直接向社會大眾借錢,還是最新潮的幣圈ICO,如果僭越法律不許通過公開宣傳,向社會公眾融資的紅線,刑罰的危險就觸手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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