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拆遷補償:切忌因上訪而耽誤了起訴期限、訴訟時效!

今天,接待一位來自山東青島的朋友諮詢,有感而發。事起於徵收拆遷補償,2010年,因為南寧路改造項目,李先生家被納入了拆遷範圍,經過多輪協商,李先生和徵收拆遷方達成補償安置協議:李先生家作價33萬餘元,另外再補交差價11萬餘元給徵收拆遷方,可獲得一套單價為5600元/平方米的房屋。

徵收拆遷補償:切忌因上訪而耽誤了起訴期限、訴訟時效!

2014年5月房屋交付時,李先生通過獲得的房屋買賣協議和發票上的記載,發現該套房屋的單價為4500元/平方米,根據拆遷補償協議和現在獲得的情況發現,李先生為該套房屋多支付了1000餘元/平方米,總計14萬元,深感不公,於是開始上訪,經過多次上訪和漫長的等待,在今年的3月份,李先生收到書面答覆被告知:雙方的補償協議已履行完畢,沒有退款的依據,建議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爭議。於李張先生聯繫我,意欲委託我作為其代理律師,提起訴訟解決退款事情。但我只能面對他的無奈告訴他:因為時效的問題,您的權益可能無法得到保護了。

在辦案實踐中,也出現過大量類似的事情,如徵收拆遷中,被拆遷人因為和政府協商或一直在上訪而導致起訴期限的耽誤,直到“走投無路”才起訴到法院,而此時已悔之晚矣,因為多會被法院告知不予受理案件或者直接駁回起訴。

所以,再次明確:一、在徵收拆遷過程中,徵收方和你協商,不排除故意讓你麻痺大意而錯過起訴限期。(魯迅:我向來是不憚以最壞的惡意來推測中國人的);二、信訪並不能引起起訴期限的中斷。故,遇到房屋被拆遷,土地被徵收或其他合法權益遭受侵害,理智的作法是諮詢該領域的專業律師,即使你不想請律師打官司,那麼支付一些諮詢費用,獲得對自己有價值的信息或思路,也是超值的!切忌不作為或者依靠自己瞭解的零星法律知識亂作為。

律師觀點: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徵收拆遷補償:切忌因上訪而耽誤了起訴期限、訴訟時效!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無論起訴期限還是訴訟時效,均是指行為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最大可能獲得司法救濟的法定期間。如果超過這個期間,則有可能喪失法律的保護。用一句法諺來講即: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

民事訴訟中的訴訟時效已為人們所知。它是民事實體法上的法律制度,又稱為消滅時效,意為權利人不行使權利的法律事實持續滿一定期限後該權利人喪失權利的法律效果。司法實踐中,有人從字面上把訴訟時效理解為訴訟法上的概念,認為凡是訴訟都存在時效的問題,即可以提起訴訟的期限。基於上述理解,不少人將行政訴訟起訴期限稱之為“行政訴訟時效”或“起訴時效”,將其等同於民事訴訟時效,甚至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來審查判斷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並對超過起訴期限的案件作出駁回訴訟請求的實體判決,造成了二者在適用範圍上的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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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起訴期限和訴訟時效都設有一定的期間,且經過一定的期間都會對當事人發生某種不利的法律後果,但二者在本質上是兩種不同的法律制度。

1、二者性質不同。起訴期限是訴之合法的要件,即起訴能夠被法院予以受理的法定條件,規定在行政訴訟法中,系訴訟程序法律制度;訴訟時效是訴訟請求能夠成立的前提,屬於民事實體法律制度,規定在民法總則中。

2、二者立法目的不同。行政訴訟法中之所以設立起訴期限,在於督促相對人儘快行使權利,提高行政機關執法效率,維護行政管理秩序的穩定。如果允許相對人任何時候都可以對行政行為申請救濟,勢必使行政行為一直處於被質疑和否定的狀態,既影響了行政效率,又將給行政管理秩序帶來混亂。民事實體法中規定訴訟時效,其目的在於經過法定期間使原權利人喪失權利,使長期存在的事實狀態合法化,有利於經濟秩序和法律秩序的穩定。

3、二者的起算時間不同。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從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其採取的是客觀行為的標準,強調“行為”;而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以當事人主觀感知權利被侵害為標準,主要強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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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二者的期間有無變化不同。起訴期限是一個固定期間,不存在中止、中斷的情形。除非有正當事由,並由人民法院決定,才可以對被耽誤的法定期限予以延長。而訴訟時效屬於可變期間,只要具有法定事由,便可將其中止、中斷和延長。

5、人民法院對二者超過法定期間的處理方式不同。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審查起訴期限。相對人超過起訴期限起訴的,人民法院將裁定不予受理;受理後發現超過起訴期限的,裁定駁回起訴,即相對人喪失了起訴權。通常情況下,人民法院不主動審查訴訟時效問題。而且,它不是民事訴訟起訴的法定條件,當事人並不喪失起訴權。經人民法院審理超過訴訟時效的,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即當事人喪失的是勝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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