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上評丨反思揚州拆違事件:拆遷「產業鏈」不能再持續了

針對此前鬧得沸沸揚揚的“揚州駕車撞人事件”,10月18日,揚州警方發佈通告稱,公安機關依法對駕駛轎車撞人的韋剛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對拆除人員陶冉、張志勇、顏金以涉嫌“尋釁滋事罪”採取刑事強制措施。至此,這一引發強烈輿論風波的惡性事件,開始進入法治軌道。

一邊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邊是“尋釁滋事”,這一貌似“各打五十大板”的事實認定,倒也是當下控制事態惡化、釐清相關責任的不二選擇。

韋剛駕車兩次衝撞拆違人員和群眾,造成1死9傷,對社會危害很大,這一點毋庸置疑。但也應該看到,韋剛何以走到這一步?如果他之前的訴求得到回應,或者說,至少沒有被以更野蠻、更暴力的行動對待,情況是不是會好一些?

再往前追溯,他的房屋到底是不是“違建”?此前當地官方通報稱,涉事房屋屬於“阻水違章建築”。這一次,通報中又有了細微的變化,“對韋剛戶侵佔小運河河道的阻水違章建築物進行拆除,有房產證、土地證的房屋沒有被拆除”,那麼,問題來了,難道韋剛家的房屋有兩個類別嗎?這是不是意味著,此前媒體報道的“女主人王琴表示,早已拿到土地使用證”屬實?

如果韋剛的房屋並非完全是違建,則拆違的正當性無疑會大大減損。更不要說,現場拆除人員的身份也有很大問題。

據官方通報披露,陶冉是以揚州市廣陵區成功房屋拆除有限公司名義與杭集鎮防汛防旱指揮部簽訂的《委託拆除協議》。也即,儘管背後有政府背書,但仍是企業而非政府進行拆違。這顯然是不合法也不合理的。

拆違屬於行政強制行為,須依法進行。根據《行政強制法》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託”“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行政機關具備資格的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其他人員不得實施。”

國家有關部門多次重申,堅決制止違法強拆行為,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據新華社報道,早在2016年,鑑於多起強拆事件帶來的惡劣影響,河南省政府曾專門發佈通知要求,禁止委託企業拆遷、開發建設單位直接參與拆遷;對徵拆過程中官商勾結、權錢交易的行為嚴肅處理,絕不姑息。

畢竟,拆違涉及到對他人、對其他市場主體財產權的剝奪,一旦交由企業,很可能會出現公正性質疑。這也是法律、政策對其做出限制性規定的初衷。

揚州杭集鎮防汛防旱指揮部無視法律規定,委託拆遷公司拆除,或許確有難處,但事實上已經產生了惡劣後果。即便撇開韋剛駕車撞人一事,陶冉等人的拆違行為也極為惡劣,僱用20多人“維持秩序”,指使拆違人員砸壞玻璃門,搬出違建房內物品,搗毀門前攝像頭,摔壞當事人手機……這些野蠻粗暴的行為,假“政府許可”的名義而行,不僅損害了民眾利益,也敗壞了政府的權威和公信力。

法律有明確規定,而地方政府部門依然我行我素,隨意將嚴肅的拆違事宜委託給企業,除了效率方面的考慮之外,不能不說,這中間或許存在隱秘的利益鏈條,政府不出面,將拆遷委託給公司,公司又僱傭黑惡勢力暴力拆遷……

一個值得注意的細節:工商登記信息顯示,拆違公司的聯繫電話,竟然是揚州廣陵區市場監管局(原工商局)幹部戴進餘的手機號碼。巧的是,成功拆除公司的註冊地址(揚州市工人新村5幢206室),正在戴之前所任職工商局的轄區範圍。

種種跡象表明,這起拆違事件並不簡單,目前披露的信息仍遠遠不夠,有待於進一步披露。但無論如何,以公司之名搞暴力拆遷的做法,不能再持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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