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知識:徵地拆遷中的問題‘拆遷’

【摘要】

我們知道,如果需要徵用土地的,需要與居民簽訂拆遷協議,並且需要給予拆遷補償。如果非法強拆的,可以提起復議。那麼,遭遇非法強拆怎麼辦呢?下面整理一些相關的知識簡單分享一下,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傑睿說法】

拆遷屬於行政行為,行政行為的作出,需要具備合法性,需要有法律依據,並且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進行。如果非法拆遷的,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非法拆遷即拆遷人在無合法手續的情況下將被拆遷人的房屋拆遷,非法拆遷一般都是強制並帶有黑社會性質,也有偷偷摸摸的將別人的房產非法拆除。非法拆除毀壞他人房屋的行為和我國刑法故意毀壞財物罪相牴觸,我國刑法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但非法拆遷者往往得不到法律的制裁。

非法拆遷受害者到法院去起訴往往會遭遇閉門羹,國內大多數被拆遷戶選擇輿論監督,或者網上求助於媒體,亦有大部分非法拆遷受害者求助於一些律師。

非法強拆的一般維權方式如下:在面臨非法侵害威脅時,正式書面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保護請求,並保留送達回執。在遭受侵害時立即報警求助。在被侵害之後要求立案偵查,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在適當時機向法院提出行政不作為的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訴訟不是目的是手段,通過訴訟的方式推動糾紛的解決,取得合理的補償。

公安機關行政不作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主要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規定:“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該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行政訴訟法》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造成損害的,有權請求賠償”。《國家賠償法》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三)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維權的方式是依據現行法律、通過複議或訴訟的方式主張自身的權利。但是,在沒有任何政府法律文件的強拆行為,在實踐中很難直接提起復議和訴訟。原因有兩點:其一、因為沒有政府批准文件,執行強制拆除的人員身份無法確認,也不知道其是代表個人實施還是政府部門實施,也就是說你根本無從知道實施強制拆除行為的是誰或者是哪個部門。其二、在複議或立案環節,由於你主張是某政府部門的非法強拆但是卻拿不出相應的證據,要麼不予立案要麼駁回起訴。

房屋被強拆,如何提起行政賠償。拆遷案件中涉及到國家賠償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請求人要求國家賠償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也可以在行政行為被確認違法後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關於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而且,此請求實效適用關於時效中止的規定,即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被拆遷人在遇到行政機關強拆時既可以在針對行政機關強拆行為提起的行政訴訟中一併提出行政賠償的請求,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也可以首先確認行政機關的行政強拆行為違法,待法院判決確認其違法性後,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要求,由賠償義務機關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對賠償數額有異議,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實踐中,未經司法程序房屋被強拆和偷拆的情形屢見不鮮,這也是諸多令人震驚的一起起拆遷的血案發生的根源。對於在沒有完成法律規定的程序時候對被拆遷人粗暴違法的強拆,是嚴重侵害被拆遷人合法權益的嚴重違法行為,被拆遷人在房屋未被強拆前,應有相應的保護自己財產權的法律意識,啟動相關法律程序自行救濟或聘請專業律師介入,通過前期的政府信息公開、查處申請以及啟動複議或訴訟程序依法維權,一旦房屋被強拆和偷拆,完全有權運用《國家賠償法》賦予的權力,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小知識:徵地拆遷中的問題‘拆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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