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拆遷維權——律師介入時機很重要!

徵地拆遷維權——律師介入時機很重要!

徵地拆遷維權——律師介入時機很重要!

總的原則當然是未雨綢繆,宜早不宜遲。只有律師儘早介入案件才能更好地瞭解案情全貌,才能更好地收集證據,發揮出律師的作用,具體而言:

(1)律師儘早介入,有利於及時發現政府違法之處,幫助當事人在爭取合理補償時掌握主動權。

(2)律師儘早介入後能儘快收集證據,及時訴諸法律。這樣一定程度上也能讓政府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從而更願意和被徵收人談判,雙方有望通過協商解決問題。即使不能通過談判獲得合理補償,各位被徵收人也能在律師的幫助下繼續通過法律解決問題。

(3)律師提前介入,瞭解案情、收集證據等事項會進行得更順利,能夠降低律師代理費,為當事人節省開支。否則到了徵地拆遷工作的後半進程,律師需要花費大量時間和精力整理材料,收集證據,律師費用反而更高昂。

(4)舉例而言,如果律師提前介入,證據、材料收集都能進展順利,律師代理費可能只需要5萬,能爭取到的補償利益是200萬;而如果律師到了徵地拆遷的後半個進程才介入,整個維權的難度非常大,律師花費的時間、精力都大量增加,相應地,律師代理費可能需要增加到10萬,而由於錯過了最佳時機,補償利益卻有可能減少到150萬。整個成本和收益的對比是相當明顯的,相信被徵收人也能一眼就明白。

徵地拆遷維權——律師介入時機很重要!

因此,要問什麼時候請律師,一句話總結就是“宜早不宜遲”!那麼具體而言,有哪些時間點可以幫助各位被徵收人作出判斷呢?

一是房屋拆除之前:

《徵收條例》第28條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也就是說,雖然目前針對合法建築的行政強拆已經被廢除,但是在法定條件下,經由法定程序,針對合法房屋是允許司法強拆的。有的被徵收人以為只要我堅決不搬,政府就拿我沒辦法,這種想法是錯誤的。如果被徵收人在房屋徵收中消極拖延,最後很可能會面臨強拆,到時就為時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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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簽訂補償協議之前:

補償協議是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就補償方式、補償數額、支付期限、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等 補償安置事項達成一致意見後簽訂的書面協議,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產物。

如果你在補償協議上籤了字,就意味著你認可協議上列明的補償安置事項。一旦簽了協議,後期如果要通過法律手段維權,這份由被徵收人親筆簽字的補償協議就會成為巨大的攔路石。即使被徵收人想主張這不是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或者這是在受到徵收部門的欺詐、脅迫之下籤署的協議,也需要有證據證明。反之,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支撐自己的主張,法院不會支持被徵收人撤銷或變更補償協議的請求。

三是訴訟時效屆滿之前:

從《徵收條例》及相關的法律法規來看,無論是徵收決定,還是補償決定,法律都為被徵收人規定了一定的救濟途徑。具體來說,被徵收人對徵收決定、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但是被徵收人一定要注意,無論是行政複議,還是行政訴訟,都有一定的時效限制。一般而言,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徵收決定或補償決定之日起60日內提出複議申請,或是自收到徵收決定或補償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複議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大家千萬不要小看訴訟時效的規定,實踐中,很多被徵收人都是因為不知道時效期間的重要性,在維權上一拖再拖,白白喪失了維權的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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