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借條和欠條,要認為僅僅是3年和20年時效的差別,你就錯了

借條,是法律上借貸關係的憑證之一(有的沒有付款憑證,或是沒有借據的情況下,也被法院支持了出借人索償,但是也有親筆署名的借條不被法院支持的案例,點擊“關注”或(已關注後)點讚的,可以留言索取有關判決書信息),不是唯一憑證。

欠條,是法律上有欠款關係的憑證之一,但不一定是借貸關係。

【本文的內容,得益於整理民商事風險控制領域知名律師趙力加的“借貸糾紛風險預防”觀點,感謝趙力加律師對本文的貢獻,轉載請註明出處】

一、首先看一下“借”的措辭,有多少人存在誤區。

律師:借條和欠條,要認為僅僅是3年和20年時效的差別,你就錯了

“借”和“借到”,是有差別的。

“借”是一個意向,從字面看,不代表已經拿到錢,用法律的說法,“借”就代表是簽署了一個“借款合同”,但是出借方到底有沒有交付款項,也就是借款合同到底有沒有得到切實履行付款義務,單憑“借”一個字,看不出來,債權人要想以法律訴訟形式追債,需要證明存在交接款項。

“借到”,表示一個結果,從字面上看,貌似等同於交付了款項,但是在法庭上,如果法院發現有相反證據,這“借到”的借條也不能作為借款事實的唯一證據。

此外,更加重要的一點是,法庭會審查借款的用途,一旦用途被法庭認定有問題,即便有“借到”的字條,以及真實的款項交接,也得不到支持。

二、下面借條的期限是多久,多久可以起訴?

律師:借條和欠條,要認為僅僅是3年和20年時效的差別,你就錯了

上面的借條來看,借款用途合法,表明收到了款項,因此借款的事實基本可以認定,但是,問題也是存在的,比如,欠款人應當手寫簽名,最好還有手印(有些律師起草的借條裡甚至後面起碼還有三至四行文字),借款人不應是打印人名,這應該很多人都能看得出來,但是現在的問題是:上面這個借條的期限是普通的3年訴訟時效(以前是2年債權訴訟時效,近幾年法院改成了3年),還是20年訴訟時效呢?

現在要說的是:曾經有很多律師“普法”時提到“借條”債權期限是20年,如果是欠條債權的起訴期限是2年(現在規定是3年),但是,請注意這個“但是”,這個借條的期限是3年,而不是20年,所以,不能只記住“借條”期限長,“欠條”期限短,在上面這個欠條內容看,“借條”期限絕對不是20年,因此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才是法律的嚴謹態度,法律上沒有絕對,只有相對。

三、再來一個圖。

律師:借條和欠條,要認為僅僅是3年和20年時效的差別,你就錯了

上面的“欠條”的起訴期限,是3年的訴訟時效,假如這個欠條簽署時間是2018年1月2日,那麼如果沒有特別說明,時間期滿的時間應該是2021年1月1日【根據法律規定,起訴的最後一天到底是哪天,取決於2021年元旦到底放幾天假,放假後的上班第一天就是最後起訴日】。但是同樣,這裡也有例外,如果2021年元旦之前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的行為導致了訴訟時效中斷,那麼也有可能會出現2030年仍然沒有結束的情形。

從上面簡單的介紹可知,借條和欠條,絕不僅僅是3年訴訟時效和20年訴訟時效那麼簡單判定,裡面隨隨便便的一個措辭,都可能直接導致時間和性質出現反轉,法律認定上事實只有一個,但是影響法庭認定的不一定是“事實”,而是“字眼兒”,咬文嚼字得出的結論,不一定是真實的情況,法庭結論也不能百分百的依據真正的事實,在法律上,有一個依據叫做“法律上的事實”,法律上的事實,是法庭根據現實證據推導出來的,很多時候是咬文嚼字的後果,所以,不要去糾纏“律師的胡攪蠻纏”,多想想自己在證據上是否存在紕漏,多想想在涉及經濟問題時,找個律師朋友控制一下風險,比發生法律糾紛時罵對方律師顛倒黑白更好用......法律對任何人都是平等對待的,只是只有在發生糾紛前善待律師的那一方,獲得勝算的概率往往大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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