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病死率3.64%,如何一眼看懂保險真容,沙中淘金?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實現之年,承載著第一個百年奮鬥目標的重要歷史使命。然而,這個關鍵之年似乎起步並不順利。自開年以來,由武漢興起的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以下簡稱“新冠肺炎”)在湖北快速擴散,並在春運大潮的助推下迅速席捲全國,至今疫情形勢依然嚴峻。根據國家及各地衛健委披露數據,截止3月1日,全國新冠肺炎病死率為3.64%,作為嚴重疫情區湖北全轄的病死率更是達到4.18%,給廣大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帶來巨大威脅,嚴重影響著人們正常的生產和生活秩序。

在疫情的籠罩下,未來不確定性極大增加。作為應對不確定性的有效機制,保險再次被推到臺前,成為人們熱議的話題。面對新冠肺炎風險,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各自的保障內容是什麼?在眾多的商業保險產品中如何選擇呢?結合當前保險行業的最新政策和保險機構新近推出的相關舉措,這裡做一個簡要總結。

新冠肺炎病死率3.64%,如何一眼看懂保險真容,沙中淘金?

社會保險兜底:確診或疑似患者醫療費用幾乎全部由國家承擔

1月22日,國家醫療保障局和財政部聯合下發《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保障的通知》,確立了國家支持新冠肺炎醫療保障的總體原則和方針,明確提出確診新冠肺炎患者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在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按規定支付外,個人負擔部分由財政給予補助。1月27日,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財政部辦公廳和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聯合發佈《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保障工作的補充通知》,將適用於已確診新冠肺炎患者所使用的國家醫保政策,進一步拓展至疑似患者,以保障確診或疑似新冠肺炎患者能夠及時得到有效救治。

疫情無情,國家吹響了打贏新冠肺炎防疫戰的衝鋒號,第一時間出臺醫保支持政策,確診和確定疑似新冠肺炎患者幾乎全部醫療費用均由醫保基金和財政補助負擔,打消患者就醫顧慮,確保新冠肺炎病患不會因為費用問題而耽誤救治,是政府帶領人民共克時艱的最好示範。

國家承擔新冠肺炎醫療費用,是否還有必要購買商業保險?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國家承擔醫療費用的基本前提,是患病者需要由衛生健康部門根據國家衛健委和國家醫藥局發佈的最新版《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診療方案》,認定為新冠肺炎確診患者或確定為疑似患者,在被確定為確診患者或疑似患者後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國家負擔。與此同時,國家承擔的是新冠肺炎治療過程中發生的醫療費用,新冠肺炎治療後是否可能產生相應的後遺症還未為可知。

因此,在被衛生健康部門認定為新冠肺炎確診患者或者疑似患者之前發生的就醫費用,以及後續可能產生的康復費用和後遺症治療費用,需要由個人進行承擔,或通過商業保險獲得賠付。而對於出現疑似病症而最終確定不是新冠肺炎的患者治療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則等同於普通就醫,在社會保險報銷之外,由個人進行負擔或通過商業保險進行理賠。另外,一些商業保險產品承擔身故或全殘責任,一旦患者因患新冠肺炎導致身故或全殘,還可以向保險公司申請相應的保障賠付。況且,新冠肺炎只是我們面臨的眾多風險中的一種,購買商業保險產品在提供關於新冠肺炎的保障之外,更重要的是為其他風險情形提供風險保障,是非常有必要的。

那麼,面對豐富多樣的保險產品,哪些產品才能夠有效覆蓋新冠肺炎的相關風險?不同保險產品的賠付條件都有哪些差異呢?就個人消費者而言,圍繞新冠肺炎的風險保障,總結起來當前主要涉及四大類保險產品,包括人壽保險、重大疾病保險、醫療保險、意外保險。

新冠肺炎病死率3.64%,如何一眼看懂保險真容,沙中淘金?

人壽保險:因新冠肺炎導致身故或全殘可申請定額給付

從具體產品看,根據保障期限的不同,人壽保險主要包括定期壽險和終身壽險兩大類。無論是定期壽險還是終身壽險,對於新冠肺炎導致的被保險人身故或全殘都是可以按照保額進行賠付的。一般而言,人壽保險產品的疾病身故等待期通常為90天,意外身故和全殘則沒有等待期。不過,在應對此次疫情過程中,一些保險公司取消了關於因新冠肺炎導致身故的等待期限制。

重大疾病保險:確診符合保單列明病症情形可申請定額給付

重大疾病保險是典型的列明責任保險,僅對列明的病症進行賠付,並區分疾病輕重程度設置了嚴格的賠付條件。新冠肺炎本身並未在傳統重疾險的承保疾病列表中。但是,如果因患新冠肺炎導致其他症狀達到保險合同約定的程度時可以申請一次性給付,例如急性呼吸窘迫綜合徵、膿毒性休克、深度昏迷等;如果重疾險承保身故責任,則在醫治無效身故後也可申請保險賠付。

2月3日,銀保監會下發《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人身保險服務工作的通知》支持人身險公司將意外險、疾病險等產品責任擴展至新冠肺炎,且不得因責任擴展上浮費率,也不得對公告前後購買該產品的客戶實行差異化的理賠標準。據不完全統計,約有50餘家保險公司在現有重疾險的基礎上,免費將新冠肺炎納入責任承保範圍,部分保險公司按照確診規則進行賠付,一旦確診則按照保額的25%或30%進行給付,也有一些保險公司依據新冠肺炎的臨床分型,區分輕症、中症和重症標準進行給付。

醫療保險:在完成社會保險報銷後申請賠付

不同於人壽保險和重疾險的定額給付形式,市場上的商業醫療保險絕大多數都是報銷型保險產品。對符合保險合同約定下發生的就醫門診和住院費用,在依次扣減掉社會醫保報銷金額和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賠額後進行賠付。傳統的報銷型醫療險產品都明確設定有“法定傳染病”的責任免除條款,將甲類及乙類法定傳染病列入責任免除,因此新冠肺炎並不在傳統報銷型醫療險的承保範圍內。

1月20日,國家衛健委發佈1號公告,將新型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與此同時,數十家保險公司宣佈取消醫療險條款中“法定傳染病”的責任免除限制,明確新冠肺炎可申請正常理賠。為有力支持防疫戰,一些保險公司還提出了更多增值服務,例如拓展新冠肺炎保險期限、取消醫院等級限制、取消住院報案時效要求限制、取消等待期限制、取消醫保範圍限制、取消醫療險免賠額、取消藥品診療項目限制等。

由於國家基本全部承擔新冠肺炎確診和疑似患者的醫療費用,因此投保相應商業醫療險的人員,可按照國家規定申請報銷,不必走商業保險理賠程序。投保了商業醫療保險產品的患者,可就確診或確定疑似之前發生的醫療費用申請保險賠付。如果投保的商業醫療保險產品涵蓋住院津貼保障,還可按照住院天數在醫療險產品下申請相應賠付。對於最終確定不是新冠肺炎的被保險人,所發生的的醫療費用,可在申請社會保險報銷後再在商業醫療險項下申請賠付。

意外保險;免費擴展責任後因新冠肺炎致殘或身故可申請賠付

意外保險通常保障的是被保險人因遭受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事件而導致身體受到傷害的情形,新冠肺炎作為一種疾病,顯然不在傳統意外保險的承保範圍內。在銀保監會發文支持意外保險將產品責任擴展至新冠肺炎後,數十家保險公司積極免費擴展保險責任,將因新冠肺炎導致的傷殘和身故責任擴展包含進旗下意外險產品責任中。部分保險公司還針對新冠肺炎確診,給予固定額度或是意外保險保額一定比例的賠付,有的保險公司的產品還提供一定額度的醫療費用或一定天數的住院津貼賠付。

由此來看,免費擴展責任後的意外保險,主要保障因新冠肺炎導致的殘疾或身故。然而,其中面臨的一個重要問題,就是後續理賠過程中的傷殘評定問題。當前,意外傷殘是按照原保監會於2014年下發的《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及代碼》進行評定,並對應不同比例的保額。但是,這一標準並不能完全適用於新冠肺炎導致的傷殘情形。因此,在新冠肺炎導致的傷殘理賠過程中,保險雙方或可能因傷殘標準的認定而存在爭議,導致保險理賠糾紛。

除了以上保險產品之外,一些保障內容比較全面的旅行險,還可以對被保險人旅行期間突發疾病發生的醫療費、住院津貼、身故或全殘進行賠付。其次,在嚴峻的疫情形勢下,一些保險公司對旗下的公眾責任保險和僱主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做了免費擴展,免費將原本除外的新冠肺炎納入保險保障範圍,患有新冠肺炎被保險人也可申請相應賠付。

綜上來看,針對新冠肺炎的風險而言,國家為確診或確定疑似患者提供醫療費用兜底,一旦因患新冠肺炎導致身故或殘疾,可在人壽保險、重大疾病保險和擴展責任的意外險項下,按照保險合同約定保額申請賠付;對於確診或確定疑似患者在救治期間發生的需要國家承擔的醫療費用之外,其他情形發生的醫療費用,在完成社會保險報銷後,可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在醫療險下申請賠付;同時,如果保險合同有約定,還可在醫療險或意外險下申請住院津貼賠付。對於購買了旅遊險,可在相應的情形下,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或互助規則,申請相應的保險賠償。因此,作為保險消費者,要深入瞭解不同保險產品特點,根據自身風險特點以及經濟狀況,酌情選擇適合自己的保險產品,充分利用好保險機制,與保險和社會各界一道,共克時艱,早日打贏新冠肺炎抗疫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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