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億元執行款久拖未執

2018年初,對於林某拒不履行9750餘萬元借款,王某林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19年1月21日,法院對查封的土地進行拍賣,共計3.46億元。

讓王某林沒想到的是,執行款雖已到法院,但自己卻沒能拿回。其間,王某林還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兩次刑事立案偵查。

王某林認為,公安機關的兩次立案,可能導致法院中止向其發放執行款。

拖欠數億元 法院依法拍賣土地

王某林,原天津市溫州商會副會長,經營五金行業。靠著多年打拼的他,積累了一些財富。

2011年,通過老鄉介紹,王某林結識了被告林某。同年,林某向王某林借款3000萬元,承諾一個月還清。

“因為是老鄉介紹,我當時比較信任林某,所以就把錢借給他了,之後他也連本帶息還清了。”王某林說。

2012年,林某以建設工廠再次向王某林借款,但是這次數目過大。幾經考慮,王某林還是決定把錢借給林某。

同年,王某林與林某及天津瑞林異型銅排電氣有限公司、中瑞富泰銅業(天津)限公司、中瑞富泰銅業有限公司簽訂了四份民間借貸合同。三家公司法人代表均為林某。

“從2012年3月開始至2014年,林某一共借款累計11080萬元未償還。這其中除了我自己的錢,還有大部分我向別人借的。”王某林對記者說。

2014年9月份,王某林催林某還錢,林某均以各種理由拖延。

多次催款無果後,2014年12月,王某林向天津市一中院提起訴訟。2015年,天津市一中院判決裁定林某還款王某林本金共9750萬元。

林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到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天津市高院維持了原判。審理期間,王某林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天津市一中院依法查封被申請人中瑞富泰銅業(天津)有限公司名下的540畝工業用地。該查封為首次查封,申請人王某林為首封債權人。

2018年,王某林申請天津市一中院強制執行拍賣上述查封土地。

2019年1月21日,天津市一中院以3.46億元的最終成交價格依法拍賣處置了上述查封土地。

拍賣成交款依法到達天津市一中院執行賬戶後,該院執行局依法向該土地抵押權人中信銀行發放了1.18億元執行案款,向享有在建工程優先受償權人及中建四局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發放了工程款6000萬元,在執行賬戶中該案還有1.68億人民幣執行款項。

執行款到賬為何不發?

讓王某林沒想到的是,2019年1月21日執行款雖已到法院,他也多次請求天津市一中院執行局發放,但自己卻拿不回來。

本案中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的債權均已實現,而作為首封債權人的王某林並未收到本案的任何執行案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516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十八條均明確規定:執行法院就執行變價所得財產在扣除執行費用及清償優先受償債權後,對於普通債權,按照財產保全和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先後順序清償。

王某林認為,於情於法於理而言,天津一中院執行局應該及時將剩餘1.68億人民幣發放給他。“2019年2月份,法院執行局給我和林某開過一次庭,林某提出不能發放,他要求執行局給他兩個月時間。”

2019年2月21日,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經偵支隊“突然”以合同詐騙罪對王某林立案偵查。

“我兩次去武清公安分局配合調查,警官只是核對了一些基本借款情況。每個問題基本都一致,我向他要調查表以及我被告的內容,他都沒有告訴我,我什麼也沒有收到。”王某林說。

王某林反映,兩個月之後,調查結束了,他再次前往法院追要執行款。“法院工作人員告知我,由於武清公安分局偵查支隊刑事立案,執行款目前發不了。等到撤案了,執行款才能發放。”

之前的調查已經結束,為什麼又被立案了?令王某林沒想到的是,這次林某又以虛假訴訟罪向公安機關報案。

法院:不存在利用刑事立案干預民事糾紛

2020年1月8日,記者來到天津市一中院採訪相關問題。

天津市一中院工作人員向記者表示,此案並不存在刑事立案干預民事糾紛,不影響法院執行。

關於為何中止向王某林發放執行款,天津市一中院工作人員向記者說明,該院認為目前不具備向王某林分配剩餘款項的條件。王某林本人涉及多宗債務糾紛,部分案件正在審理中,部分案件已經進入執行程序。王某林在上述四個案件中的債權已被多案、多家法院保全凍結,多家法院向該院送達了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協助凍結的金額總計1.69億餘元,已經高於剩餘款項。此外,被執行人已向該院申請破產審查,正在審查期間。

隨後,記者來到武清公安分局瞭解情況,工作人員對記者說明,關於此案,會抓緊調查落實清楚,其間不方便接受採訪。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九條明確規定,公安機關立案後,在三十日以內經偵查,仍然無法收集到證明有犯罪事實需要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即撤銷案件或者終止偵查。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經上一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十日。

王某林認為,本案中,武清公安分局於2019年2月21日以涉嫌合同詐騙罪為由對其進行刑事立案並調查,兩個月的偵查期滿後,並未收集到其涉嫌合同詐騙犯罪事實的證據。後又以其涉嫌虛假訴訟罪進行刑事立案,然而虛假訴訟立案至今已歷時一年有餘,兩個月的偵查期早已屆滿,理應依法撤銷案件。

2019年11月16日,全國人大代表黃小玲曾向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提出建議:就本案涉及的有關刑事立案是否合法或刑事立案是否應撤銷及王某林是否構成犯罪等相關問題,最高法執行局在本案的執行監督中,可以採用司法建議的方式,建議相應的檢察機關介入本案,這樣有利於查明本案的相關事實,確保案件能得到一個公平、公正的處理結果。同時,有利於本執行案能及時恢復執行,將本案的執行案款及時發放給相關權利人,以維護人民法院的司法權威。

記者將繼續關注本案。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