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亿元执行款久拖未执

2018年初,对于林某拒不履行9750余万元借款,王某林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1月21日,法院对查封的土地进行拍卖,共计3.46亿元。

让王某林没想到的是,执行款虽已到法院,但自己却没能拿回。其间,王某林还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两次刑事立案侦查。

王某林认为,公安机关的两次立案,可能导致法院中止向其发放执行款。

拖欠数亿元 法院依法拍卖土地

王某林,原天津市温州商会副会长,经营五金行业。靠着多年打拼的他,积累了一些财富。

2011年,通过老乡介绍,王某林结识了被告林某。同年,林某向王某林借款3000万元,承诺一个月还清。

“因为是老乡介绍,我当时比较信任林某,所以就把钱借给他了,之后他也连本带息还清了。”王某林说。

2012年,林某以建设工厂再次向王某林借款,但是这次数目过大。几经考虑,王某林还是决定把钱借给林某。

同年,王某林与林某及天津瑞林异型铜排电气有限公司、中瑞富泰铜业(天津)限公司、中瑞富泰铜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四份民间借贷合同。三家公司法人代表均为林某。

“从2012年3月开始至2014年,林某一共借款累计11080万元未偿还。这其中除了我自己的钱,还有大部分我向别人借的。”王某林对记者说。

2014年9月份,王某林催林某还钱,林某均以各种理由拖延。

多次催款无果后,2014年12月,王某林向天津市一中院提起诉讼。2015年,天津市一中院判决裁定林某还款王某林本金共9750万元。

林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高院维持了原判。审理期间,王某林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天津市一中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中瑞富泰铜业(天津)有限公司名下的540亩工业用地。该查封为首次查封,申请人王某林为首封债权人。

2018年,王某林申请天津市一中院强制执行拍卖上述查封土地。

2019年1月21日,天津市一中院以3.46亿元的最终成交价格依法拍卖处置了上述查封土地。

拍卖成交款依法到达天津市一中院执行账户后,该院执行局依法向该土地抵押权人中信银行发放了1.18亿元执行案款,向享有在建工程优先受偿权人及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放了工程款6000万元,在执行账户中该案还有1.68亿人民币执行款项。

执行款到账为何不发?

让王某林没想到的是,2019年1月21日执行款虽已到法院,他也多次请求天津市一中院执行局发放,但自己却拿不回来。

本案中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的债权均已实现,而作为首封债权人的王某林并未收到本案的任何执行案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1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八条均明确规定: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王某林认为,于情于法于理而言,天津一中院执行局应该及时将剩余1.68亿人民币发放给他。“2019年2月份,法院执行局给我和林某开过一次庭,林某提出不能发放,他要求执行局给他两个月时间。”

2019年2月21日,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经侦支队“突然”以合同诈骗罪对王某林立案侦查。

“我两次去武清公安分局配合调查,警官只是核对了一些基本借款情况。每个问题基本都一致,我向他要调查表以及我被告的内容,他都没有告诉我,我什么也没有收到。”王某林说。

王某林反映,两个月之后,调查结束了,他再次前往法院追要执行款。“法院工作人员告知我,由于武清公安分局侦查支队刑事立案,执行款目前发不了。等到撤案了,执行款才能发放。”

之前的调查已经结束,为什么又被立案了?令王某林没想到的是,这次林某又以虚假诉讼罪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不存在利用刑事立案干预民事纠纷

2020年1月8日,记者来到天津市一中院采访相关问题。

天津市一中院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此案并不存在刑事立案干预民事纠纷,不影响法院执行。

关于为何中止向王某林发放执行款,天津市一中院工作人员向记者说明,该院认为目前不具备向王某林分配剩余款项的条件。王某林本人涉及多宗债务纠纷,部分案件正在审理中,部分案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王某林在上述四个案件中的债权已被多案、多家法院保全冻结,多家法院向该院送达了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冻结的金额总计1.69亿余元,已经高于剩余款项。此外,被执行人已向该院申请破产审查,正在审查期间。

随后,记者来到武清公安分局了解情况,工作人员对记者说明,关于此案,会抓紧调查落实清楚,其间不方便接受采访。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立案后,在三十日以内经侦查,仍然无法收集到证明有犯罪事实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三十日。

王某林认为,本案中,武清公安分局于2019年2月21日以涉嫌合同诈骗罪为由对其进行刑事立案并调查,两个月的侦查期满后,并未收集到其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事实的证据。后又以其涉嫌虚假诉讼罪进行刑事立案,然而虚假诉讼立案至今已历时一年有余,两个月的侦查期早已届满,理应依法撤销案件。

2019年11月16日,全国人大代表黄小玲曾向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提出建议:就本案涉及的有关刑事立案是否合法或刑事立案是否应撤销及王某林是否构成犯罪等相关问题,最高法执行局在本案的执行监督中,可以采用司法建议的方式,建议相应的检察机关介入本案,这样有利于查明本案的相关事实,确保案件能得到一个公平、公正的处理结果。同时,有利于本执行案能及时恢复执行,将本案的执行案款及时发放给相关权利人,以维护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

记者将继续关注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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