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和效率該何去何從?

正義優先於效率和福利——公平的機會優先於差別原則,不平等機會的存在只有在它能夠擴大較少者機會的情況才是正義的。羅爾斯在《正義論》中明確提出:平等分配各種基本權利和義務,同時儘量平等地分配社會合作所產生的利益和負擔;堅持各種職務和地位平等地向所有人開放,只允許那種能給最少受惠者帶來補償利益的不平等分配;任何個人或團體,除非以一種有利於最少受惠者的方式謀利,否則就不能獲得一種比他人更好的生活。由此可見,追求效率可以,但是必須是有條件的追求。包括國家,可以側重於發展經濟,提高社會生產效率,但是不可以造成貧富差距過大。在立法上就體現為維護弱勢群體,面對像張扣扣那樣的案件時,不妨掂量一下國家社會給王家的寬恕所產生的積極影響是否可以彌補給張的創傷,可以說張扣扣案是一個追求效率導致的悲劇的典型。

梅因提出的古代法和現代法是基於人類社會從身份到契約的演變,身份社會個性受到壓抑,是一種強制性的低效率的社會,契約社會是一種自由自願結合的高效率的社會。竊以為,人類社會是一個認識自己的過程,而當前的法律一味地壓抑人的情感、個性,是一個弊大於利的制度。考慮到法律有些時候不是救命的稻草,其會充當一個價值導向的作用,一旦放開人性,其後果將不堪想象。但是我們可以將這種意思表示內涵在法律規範中,以此間接地改良風氣,漸漸地將人性像一個自由、良好的方向引導。

國家的超級壟斷地位,壟斷強制性決定了一般不能達到帕累托最優,但壟斷並不絕對無效率。立法是國家一項最基本服務,從效率角度來看有兩個目標:規定競爭與合作的基本規則,提供所有權結構意識以使統治者最大限度增加收入;減少交易費用,促進社會產出最大化,增加國家稅收。立法本身有很大的潛在效率行為。這樣就很好解釋為什麼國家可以“拿錢買命”,實際上,國家被異化成了一個利益共同體。這樣解釋對嗎?當然對,一個國家的全體人民的根本目標是一致的。但是這樣解釋恰恰也是錯的,試問這樣的國家與狼群有什麼區別?竊以為,國家也是一個情感共同體,其連接還靠著國家精神,這種精神很大程度上體現在習慣、文化中。“公平正義”難道不是中國人千百年來的追求之一嗎。所以,我覺得,將傳統習慣與法律相融合符合法律的價值追求。

我並無意於挑戰立法邏輯和立法體系,但是,我想說的是,我們不可以因為公平正義看似很理想化、不符合當前的國情就側重於效率。打個比方,公平就像鹽而效率是純水,所謂的理想化的體系就是一杯理想化配比的鹽水。公平,太理想化,根本不存在,就像不存在真正意義上的純鹽,在空氣中的鹽會潮解(就是吸收空氣中的水分),正義也是一樣,在操作中會自帶追求效率的部分。可別忘了我們的目標是儘可能的達到配比,而不是因為鹽的潮解而放棄放鹽。類比到法律,我主張偏向正義而不是效率。

正義和效率該何去何從?


對人的尊重與對人的憐憫是兩碼事,最簡單來講就是對至親和對陌生人的區別。其實這是兩種價值判斷,我們一直處在這兩種價值判斷切換中,而切換的誘因在於社會的價值導向。試問高以翔的去世為什麼引起如此轟動,因為當前的社會價值觀中包含著對明星的追捧。試問抗擊疫情中犧牲的李文亮醫生為什麼可以得到尊重,因為在當前的形勢下我們需要英雄、需要精神楷模。以上的例子是對人的尊重。再舉兩個對人的憐憫的例子,中國不允許安樂死在某種意義上算是一個,不允許安樂死是對人的不信任,它是一種價值導向,它赤裸裸地表達了我國的法律對於人類無法控制生死的宣判。就像我們喜歡喂流浪貓一樣,歸根結底,憐憫源自於不信任,只有你覺得沒有你的幫助他無法完成時,你才會產生這種情感。

個人覺得,這不符合立法目的和立法邏輯。法律條文其實是一種假設成立的規定。在規定殺人償命的時候,立法者是不希望有人殺人的,而不是等到有人真的殺人是用來懲罰某人。但是我們很可惜的看到,在現實社會中法律淪為工具,而非立法時所想象的那種價值導向。我覺得其不合理的地方在於,立法者將其納入法律,我承認是很好用,但是它背後傳達了怎樣的價值導向啊?人命換錢?這是法律誕生的目的嗎?綜上所述,一個不符合設計的暴力機器縱然再高效也是錯的。

我並不反對賠錢,也不是要追求正義而犧牲效率,而且我覺得萬一碰到因公殉職除了賠錢也並無其他解決方法。但是,造成這些的原因不是理所應當的法律規定而是社會現實所囿。其實,並不存在我理想的社會,因為那個社會的物質條件是資源富裕。但是很可惜,資源是不可能不匱乏的,因為人心是填不滿的。我只是對當前的法律的價值取向和價值引導產生小小的質疑。就像現在已經成年的我們還在靠父母養著,並無法改變,但是我們不應該認為這是一種應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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