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中“以上、以下、以內”都是包括本數嗎?

法律條文中有很多數字、數值等,常用到的範圍有“以上、以下、以內”,很多法律法規都會專門列出一條稱這些都包括本數。但筆者發現有個別條文的理解不能包括本數,就連大家公認最嚴謹的《刑法》都會出現條文“錯誤”。《刑法》第九十九條明確規定本法所稱以上、以下、以內,包括本數但第六十三條規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此時若把法定刑以下解釋為包括法定刑,那與減刑的初衷相矛盾,所以這裡的“以下”不能包括

法定刑。這裡其實就涉及到對刑法條文的“補正解釋”來糾正並闡明其真實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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