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嚴厲打擊境外入鯉人員涉疫情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為有效防範和應對境外新冠肺炎疫情輸入,切實保障廣大市民、海外鄉親和境外入鯉人員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泉州市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應急指揮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境外入泉人員健康管理服務的通告》要求,3月5日以後經全國各口岸入境抵鯉的中國大陸公民、港澳臺同胞和外國公民,包括持有鯉城區證照(含身份證、護照、通行證)以及鯉城域外證照(含身份證、護照、通行證、回鄉證等)的,都應當嚴格遵守福建省、泉州市及我區疫情防控有關規定,對違反疫情防控規定的,將依法從嚴處理,現通告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命令或阻礙執行職務處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 不如實申報境外旅居史、接觸史信息的;

2. 隱瞞健康狀況,不如實申報或者通過其它手段隱瞞發熱等症狀的;

3. 到達我區後拒不接受定點集中隔離或者居家隔離的;

4. 在集中隔離觀察期間,違反隔離規定,不配合工作人員工作的;

5. 拒不配合醫學檢測、檢疫及流行病學調查的;

6. 編造傳播疫情謠言,慫恿他人對抗隔離,阻礙執行防疫工作的。

二、外國人入境後,留宿旅館的工作人員未按照規定辦理外國人住宿登記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留宿旅館未按規定向公安機關報送外國人住宿登記信息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外國人在旅館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本人或者留宿人未按規定在入住後二十四小時內向公安機關辦理登記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九條及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三、冒用他人身份證申報或登記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盜用身份證件情節嚴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採取偷越國(邊)境等手段入鯉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以偷越國(邊)境或非法入境予以處罰。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歡迎監督故意隱瞞接觸史、旅居史及謊報、瞞報病情和拒不配合執行相關疫情防控措施的單位和個人;對未按規定報告境外入鯉人員的個人、單位,將依法依規予以嚴肅處理。

24小時舉報電話:110

特此通告。


泉州市公安局鯉城分局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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