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境外入鲤人员涉疫情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有效防范和应对境外新冠肺炎疫情输入,切实保障广大市民、海外乡亲和境外入鲤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泉州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外入泉人员健康管理服务的通告》要求,3月5日以后经全国各口岸入境抵鲤的中国大陆公民、港澳台同胞和外国公民,包括持有鲤城区证照(含身份证、护照、通行证)以及鲤城域外证照(含身份证、护照、通行证、回乡证等)的,都应当严格遵守福建省、泉州市及我区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对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将依法从严处理,现通告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或阻碍执行职务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如实申报境外旅居史、接触史信息的;

2. 隐瞒健康状况,不如实申报或者通过其它手段隐瞒发热等症状的;

3. 到达我区后拒不接受定点集中隔离或者居家隔离的;

4. 在集中隔离观察期间,违反隔离规定,不配合工作人员工作的;

5. 拒不配合医学检测、检疫及流行病学调查的;

6. 编造传播疫情谣言,怂恿他人对抗隔离,阻碍执行防疫工作的。

二、外国人入境后,留宿旅馆的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留宿旅馆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本人或者留宿人未按规定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九条及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冒用他人身份证申报或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采取偷越国(边)境等手段入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以偷越国(边)境或非法入境予以处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监督故意隐瞒接触史、旅居史及谎报、瞒报病情和拒不配合执行相关疫情防控措施的单位和个人;对未按规定报告境外入鲤人员的个人、单位,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24小时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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