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人民政府 關於禁止銷售和使用錫箔冥鈔紙錢等祭祀用品的 通告



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人民政府
關於禁止銷售和使用錫箔冥鈔紙錢等祭祀用品的
通 告

  

清明將至,全縣即將進入傳統祭祀高峰。同時,伴隨氣溫逐漸升高,全縣已進入森林草原高火險期。為倡導文明祭祀、綠色祭祀,有效預防火災發生,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河北省殯葬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規定,特發佈如下通告:
  一、禁止祭祀用品買賣。防火期內,所有生產、批發企業禁止生產批發錫箔、冥鈔、紙錢等祭祀用品;所有商戶不得購進、儲存和銷售錫箔、冥鈔、紙錢等祭祀用品;個人不得購買和使用錫箔、冥鈔、紙錢等祭祀用品。
  二、嚴禁一切野外用火。防火期內,全縣一律實行封山禁火管理,嚴禁上墳燒紙、燃放煙花爆竹及攜帶火種進入山林野外。各經營性公墓、公益性公墓、露天墓地、墳地,嚴禁焚燒錫箔、冥鈔、紙錢等祭祀用品。
  三、倡導文明祭祀方式。各鄉鎮(街道)村組要積極引導市民群眾移風易俗、文明祭祀,提倡鮮花祭掃、網絡祭掃、家庭追思等文明祭掃方式,寄託對逝者的哀思。


  四、從重處罰違法行為。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仍繼續違法從事批發、銷售錫箔、冥鈔、紙錢等祭祀用品的經營主體,將沒收相關物品,並按照《河北省殯葬管理辦法》從重處罰;防火期內,違規進行上墳、燒紙等野外用火行為的,將給予行政拘留處罰,引發森林火災並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上墳燒紙等野外用火行為,引發森林草原火災的,將倒追經營者責任,最低處五萬元罰款,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職人員違反規定野外用火的,將進行黨紀、政紀處理,引發火災的一律開除公職,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全面營造良好氛圍。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通告的行為均有權進行舉報,縣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將根據舉報線索,及時核實查處違法行為,全力營造聯防聯控良好氛圍。舉報電話:縣防火辦7513826。
  特此通告


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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