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情形法律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

這些情形法律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是指犯罪人因實施犯罪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按刑事法律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種刑事責任。最常見的刑事責任就是通常說的判刑坐牢。那麼,是否所有的犯罪都要追究刑事責任呢,答案是:非也。有些情形下是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在《中華人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了5類具體情形和1類條件情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了未滿14週歲的人和精神病人兩類情形。小編對這8種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分別進行了歸納整理,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刑法》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情形

1.未滿14週歲的人犯罪不負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十七條規定,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未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該條規定的初衷是出於對未成年人的保護,14歲以下的少年兒童任何犯罪可以免於任何的刑事追究。

2.精神病人不負刑事責任的情形

《刑法》第十八條規定了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該條之所以這樣規定的原因,是因為精神病人對外界事物沒有正常的認知,其行為沒有犯罪故意,不符合犯罪的構成要件,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不需承擔刑事責任。

但是其他情況下的精神病人以及醉酒者犯罪的,法律上規定是應負刑事責任。

這些情形法律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

二、《刑訴法》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中華人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了5類具體情形和1類條件情形,符合這六種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該六種情形分別是: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犯罪行為的主要特徵是危害社會、應受刑罰處罰;但並非所有危害社會的行為都是犯罪,只有危害社會達到一定的程度,才被認為是應受刑罰處罰的犯罪行為。因此,“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是《刑法》關於犯罪“危害社會”的排除性規定。危害社會的程度,有時體現在行為情節,有時體現在危害結果,無論是“情節顯著輕微”,還是“危害不大”,都意味著其社會危害程度不高,因而不應受刑罰處罰,不是犯罪。比如說,初犯偷了輛普通自行車,情節是不至於直接判坐牢的。還有就是打架未構成輕傷,只構成輕微傷,即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行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刑事責任。追訴時效是刑法規定的司法機關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追訴時效期限根據不同的犯罪、犯罪的輕重不同,有不同的規定,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2)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3)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這裡說的法定最高刑不是犯罪嫌疑人最終被判的刑,例如,一個犯罪嫌疑人犯了故意殺人罪,綜合他的各種犯罪情節,他可能會被判18年有期徒刑,但是故意殺人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所以要經過20年,也就是說犯罪嫌疑人在沒有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情況下,經過20年後,就不再追究他的刑事責任了,但是如果案發後,有人報警,公安機關已經立案偵查的,犯罪嫌疑人無論逃亡多少年都要被追究刑事責任。所以這裡說的法定最高刑是犯罪嫌疑人所犯罪名的法定最高刑。另外需注意的是:

追訴時效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犯罪人在追訴期限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時效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

這些情形法律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依據我國《憲法》規定,經特赦的罪犯,他人不得就原犯罪事實再予追究刑事責任。“特赦令”是關於“特赦”的法令。特赦指以行政權免除罪犯全部或部分的服刑,但不赦罪,也就是赦刑不赦罪。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受害人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也就是“不告不理”案例,有一些犯罪事實已經達到量刑標準,但由於受害人沒有上訴的意願,因此罪犯不用承擔刑事責任。比如說:侮辱罪、誹謗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佔罪等。這實質上是公民個人的私權,是否追究加害者的刑事責任由公民個人自行決定。對於這些案件,如果被害人及其他有告訴權的人不提出告訴,或者提出告訴後又撤回告訴的,人民檢察院依法作不起訴處理。

這些情形法律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俗話說一死百了。人死了,那麼追究刑事責任就不存在意義,所以刑訴法上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責任。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對於該條的理解目前比較籠統,嚴格算起來,前述刑法規定的兩種不負刑事責任的情形也算該條規定。另外,筆者認為,法律上規定主觀上是故意才能構成犯罪的,如果因主觀上是過失而實施“犯罪的行為”,那麼這種“犯罪的行為”實際上不構成刑法所規定的罪,理應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如王某過失強姦案:因王某酒後錯用自己鑰匙打開了其他住戶的門,進門後,燈未開,發現“妻子”和孩子已經睡著,自己脫掉衣服上床和該住戶女主人發生了性關係,後女主人開燈發現不是其丈夫,大聲喊叫並報警。本案中,王某的行為完全符合強姦罪的構成要件,但從案件及證據來看,王某並沒有強姦的故意,在我國強姦罪是違反婦女意志強迫的行為,在犯罪主觀上是故意的。王某隻存在過失,而過失強姦並不構成犯罪,因此亦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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