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者,企業組織形式選好了麼?

中小企業創業者應根據各自的具體情況,結合各種組織的責任承擔模式,

選擇合適的組織形式

個人創業可以選擇的形式主要有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或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而團隊創業則可以選擇設立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一、企業組織形式簡介

1、個體工商戶

是指依照《個體工商戶條例》依法經核准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家庭或個人,以個人勞動為基礎,勞動所得歸個體勞動者自已支配的一種經濟形式。

個體工商戶經營模式包括個人經營和家庭經營。在個人經營的情況下,以個人財產承擔對外債務,在家庭經營的情況下,以家庭財產承擔對外債務。

個體工商戶對債務承擔無限責任且不具備法人資格。

2、個人獨資企業

是指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個人獨資企業的優點集中表現為:

(1)企業開辦、轉讓、註銷的手續簡便;

(2)企業自主負盈虧,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因而企業主會竭力把企業經營好;

(3)企業稅負較輕,只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4)企業在經營管理上制約因素較少,經營方式靈活,決策效率高;

(5)沒有信息披露的限制,企業的技術和財務信息容易保密。

個人獨資企業的缺點主要有:

(1)風險較大。企業主對企業承擔無限責任,企業主承擔風險過大,從而限制了企業主向風險較大的產業領域進行投資,這對新興產業的形成和發展極為不利。

(2)籌資困難。因為個人資金有限,在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時往往會因信用不足而遭到拒絕,因此限制了企業的發展和大規模經營。

(3)企業壽命有限。企業所有權和經營權高度統一的產權結構意味著企業主的死亡、破產、犯罪都有可能導致企業不復存在。

3、合夥企業

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成立,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按照合夥人的責任不同,合夥企業可分為普通合夥和有限合夥。

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均為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責任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有限合夥人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債務承擔有限責任。但是,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夥人,而且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合夥企業的優點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合夥企業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而是由合夥人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公司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後向股東分配利潤,股東還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合夥企業的稅賦明顯低於公司制企業。

(2)設立程序簡單、設立費用低。

同時,合夥企業也存在不少的缺點,例如:

(1)普通合夥人對企業債務負有無限連帶責任;

(2)權力分散,決策效率低,如果合夥人之間在決策中發生矛盾,非常容易影響企業經營;

(3)外部籌資較困難。

為了避免經濟糾紛,在合夥企業成立時,合夥人須訂立合夥協議,明確每個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與個人獨資企業相比,合夥企業資信條件較好,較容易籌措資金和擴大規模,經營管理能力也較強,但與公司制企業相比,外部籌資仍較困難。

4、公司制企業

指依照國家相關法律集資創建的,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由法定出資人所組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獨立經濟組織。主要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制企業的主要特點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獨立的法人主體公司一經宣告成立,法律即賦予其獨立的法人地位,具有法人資格,能夠以公司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從而使公司在市場上成為競爭主體。

(2)可以無限存續股東投入的資本長期歸公司支配,股東無權從公司財產中抽回投資,只能通過轉讓其擁有的股權收回投資。這種資本的長期穩定性決定了公司只要不解散或破產,就能夠獨立於股東而持續、無限期地存在下去,這種情況有利於企業實行戰略管理。

(3)股東承擔有限責任這是指公司一旦出現債務,這種債務僅是公司的債務,股東僅以其認繳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這就為股東分散了風險,從而有利於吸引社會遊資,擴大企業規模。

(4)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公司的所有權屬於全體股東,經營權委託專業的經營者負責管理,管理的專門化有利於提高公司的經營能力。

(5)籌資渠道多元化股份公司可以通過資本市場發行股票或發行債券募集資金,有利於企業的基本擴張和規模擴大。

公司分為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點在於:

(1)股東的數量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有最高的要求,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只有最低要求,沒有最高限制。

(2)成立條件和募集資金的方式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成立條件相對來說比較寬鬆,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條件比較嚴格:

有限責任公司只能由發起人集資,不能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

(3)對外轉讓的條件限制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一般可以自由轉讓,具有充分的流動性。

有限責任公司中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較為特殊,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法人人格獨立原則

在上述幾種企業組織形式中,由於公司以外的組織形式需要以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而創業者的風險承擔能力並不高,因此在創業初期,採用有限責任公司形式以降低創業風險的現象較為普遍。所謂有限責任,即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只要股東向公司實際繳納了其認繳或認購的全部出資,且沒有抽逃出資,股東就無需再對公司經營過程中形成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的債權人只能向公司主張權利,而不能追究股東的責任。

這一制度的基礎即為公司的獨立人格,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公司獨立人格制度要求股東繳納出資後,股東對其繳納的出資不再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該出資為公司所有。但是,如果股東濫用權力,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此時,股東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這就是公司法律制度中的否認公司人格制度,西方為這一制度賦予了較為動聽的名——撕開公司神秘面紗。

三、創業者如何選擇企業組織形式

創業者在瞭解各種企業組織形式及優劣之處的基礎上,選擇企業組織形式時可以考慮以下幾方面的因素:

1、擬投資的行業

對於一些特殊的行業,我國法律規定只能採取特定的形式。例如律師事務所不能採用公司制形式,而對於銀行、保險等金融行業,則要求必須採用公司制形式。因此,根據行業確定可以採用的企業組織形式是首先應當考慮的因素。對於法律有強制性規定的行業,創業者只能按照法律的要求執行,而對於法律沒有強制要求的,創業者可以根據實踐中通常的做法以及創業者的具體要求進行確定。

2、創業者的風險承擔能力

創業伊始,各種風險接踵而至,而企業組織形式的選擇與創業者日後所需要承擔的責任息息相關。

結合上述企業組織形式的優劣分析可見,公司制企業的有限責任制度可以有效控制創業者的風險,而採用合夥企業及個人獨資企業,創業者所承擔的風險不僅限於投資額,還包括全部個人財產,風險較大。

3、稅務因素

從稅賦籌劃的角度考慮,選擇合夥制企業一般所需要繳納的稅賦比公司制企業低。但是,對於一些特殊的行業,例如高新技術企業和小微企業,在享受到稅收優惠政策的情況下,公司制企業或許更加節稅。

4、未來融資的需求

如果創業者資金實力雄厚,擬投資的事業所需資金要求也不大,則採用合夥制或公司制均可;但如果發展業務所需要的資金規模非常大,則建議設立公司制企業。

5、關於企業的經營管理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的運營與創業者的人身依附性非常強,根據我國企業經營現狀,以上兩種企業的經營期限均不長。

但公司制企業除出現法定解散事由或約定解散事由外,理論上公司制企業是可能永遠存續的。因此,如果創業者如果希望企業長久發展,建議採取公司制企業形式。

總之,企業組織形式沒有最好的,只有最合適的,創業者應當結合自身情況和實際需求,同時進行風險評判的前提下,選擇最合適的企業組織形式。

創業者,企業組織形式選好了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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