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有權瞭解勞動者哪些情況?

遙望金門島


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有權瞭解勞動者哪些情況?

勞動者對用 人單位的詢問有說明的義務。

用人單位的知情權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勞動者的個人身份信息。如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等。

(2)勞動者的學歷、資歷、工作經歷。

(3)勞動者的身體狀況。

(4)當前的勞動關係狀況。例如是否同其他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信息和 是否存在競業限制條款。

(5)其他信息。部分與工作有關的勞動者個人情況,如家庭住址、主要 家庭成員構成等,還有其他能夠直接影響用人單位同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 情形,例如刑事犯罪記錄。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與勞動者應聘工作時,都有告知的義務。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


北京群益律師事務所


很高興回答此問題,當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一些基本情況,而且勞動者應對用人單位的詢問如實說明,主要包含一下基本情況:

1、勞動者的個人基本情況,如身份信息,姓名(如果勞動者提供非本人的姓名信息,萬一出現什麼問題,例如工傷等,參保的對象對象要是錯了,就會導致勞動者本人受傷時候不能正常報銷,用人單位就將承擔一定的法律後果)、性別、年齡(如果是16週歲以下的屬於童工,屬於法律明確禁止的用工對象,用人單位肯定不能僱用;而16—18歲屬於未成年工,是法律特殊保護的對象,不得安排有毒有害的崗位工作;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可能與用人單位無法建立勞動關係(因地而異)。因此人單位為了實現區別管理和對待,有權知道勞動者的年齡)、聯繫方式(這個是用人單位必須知道的一項,員工的一些工作安排與佈置以及相關法律文件的送達告知都可能需要通過聯繫方式來進行,是和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住址、婚姻等。

2、勞動者的學歷(學歷看著不重要也不等於同於工作能力,但卻是有一定的關聯,如果出現,很多公司對於不同學歷,基本工資也是不同的,這就是現在很多人想辦法都要學歷證明的原因)、取得的成績、工作經歷等。

3、勞動者的身體健康狀況(如果勞動者因為身體原因在工作中出現問題,故而進公司前都要進行體檢,避免勞動糾紛和後續的問題),有無傳染病等(如乙肝病毒攜帶)。

4、當前的勞動關係狀況,是否與之前公司解除勞動關係,並提供相關資料等,確保後續不會出現勞動糾紛。

5、有無不良習慣或者愛好,不會對公司造成不好的影響等等。

6、勞動者的個人情況,例如,家庭住址,緊急聯繫人(緊急聯繫人對用人單位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很多公司都會忽略此項目,萬一出現緊急情況,無法聯繫上或者出現人身意外甚至死亡時,用人單位有義務聯繫員工的緊急聯繫人,告知其相應的狀況,避免帶來的相應的不利後果,否則後果不堪設想),家庭成員等,部分與工作有關的勞動者個人情況,如家庭住址、主要還有其他能夠直接影響用人單位同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

情形,例如刑事犯罪記錄。

7、如果是女性勞動者,正處於結婚生孩子的年齡,用人單位有權知道結婚和生育問題,避免剛上班就結婚或者生孩子。這不是歧視,畢竟沒有哪個公司願意剛培養的人才卻因為這個問題出現停滯,影響工作進程,提前說好最好。

我之前就是因為剛結完婚,然後重新找工作,一度因為這個原因被拒,只能零零散散的上個小班,主要是自己也覺得不合適,因為誰也不確定啥時候生孩子。只能走一步看一步。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




娟兒的寶媽時光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有權瞭解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告之,包括健康狀況、知識技能、學歷、職業資格、工作經歷、配偶、直系親屬及工作情況以及部分與工作有關的勞動者其他情況,如家庭住址,聯繫方式等,如勞動者通過提供虛假資料(如假文憑、假證件、假就業經歷等)隱瞞真實情況騙取用人單位信任,簽訂勞動合同,一經用人單位發現,用人單位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遙望金門島


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有權瞭解勞動者哪些情況?個人認為應該與勞動者有一樣相互對應的知情權,用人單位也有相應的知情權。

用人單位與應聘者為雙向的選擇關係,雙方都有相互的選擇權,和知情權,應聘者有權瞭解應聘單位的實際工作條件,工資待遇福利待遇、以及與勞動者自身利益相關的情況,然後是否決定簽訂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協議,用人單位也有權利瞭解應聘者的情況,其中包括應聘者的簡歷,身體健康情況、家庭,以及親屬關係等等,用人單位在初步瞭解後也有權利對應聘者有選擇權,是否來決定應聘者,這是因為雙方的關係是相互的,就像應聘者有權瞭解應聘單位一樣,用人單位有權在招聘時對應聘者進行必要的瞭解,更有權利瞭解應聘者的知識技能,教育情況,是否工作過,其間工作經驗,身體健康狀況等等,應聘者有權告知。

在雙方達成協議之前,我相信應聘者巳經瞭解雙方的合作關係,應聘者已閱讀過用人單位所制定的合同,其中用人單位所規定的一切規章制度和懲罰措施,在雙方自願的情況下才會簽字生效。

謝謝大家不知回答對你是否有用,具體情況可多看一下我國的巜勞動法》巜合同法》等可多方參考



小雨彩繪


我們瀏覽招聘網站找工作的時候,經常會預先看一下用人單位列出的相關要求,除了個性開朗、抗壓、善於溝通這類誰都覺得自己符合的“軟性”條件外,還包括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資格、就業技能等必不可少的“硬性”條件。

如果你二者兼備,那麼恭喜你,你就是用人單位翹首以盼的“天選之人”了。但是公司面對十幾甚至上百的應聘者者,應該如何識別對方是否符合自己的招聘要求呢?

“軟性”條件不好識別,畢竟面試不能用測謊儀,面試官也沒有曾國藩的識人之術,誰也不能保證面試的人是表裡如一或者是口若懸河。但“硬性”條件是可以識別的。有沒有證書,會不會編程,懂不懂法律法規,這些都是可以通過簡單的測試得知的,一般情況下,滿足了“硬性”條件意味著勞動者至少具備了任職的知識和技能。而這些也是用人單位通常需要了解的勞動者的信息(情況)。

《勞動合同法》第一條就明確了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因為勞動者本身在用人市場的弱勢地位,法律規定了補償金、賠償金規定等充分的保障。但保護勞動者權利不代表免除了用人單位權利。現在用人成本很高,用人單位招聘本身就需要很多支出,在本就存在信息差的用人市場,因為不誠信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將承擔巨大的損失。勞動者提供與勞動合同相關的自身信息,在不損害自身隱私的合法權益下,是勞動者應盡的義務,也是用人單位的權利。

第八條 用人單位的告知義務和勞動者的說明義務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小丁社


你好,很高興回答你這個問題。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和勞動合同的基本情況,我覺得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方面要了解勞動者的身份信息。只有知道了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的一切情況,用人單位才知道勞動者是不是合法公民,可不可以聘請錄用。

第二方面要了解勞動者的身體健康方面。瞭解勞動者是否有疾病或者是傳染疾病。身體是否健康健康。是否適合本工作。只有瞭解了身體狀況才能進行下一步。

第三方面要了解勞動者的專業技能以及工作經驗。只有瞭解了。勞動者的學歷。經驗,還有技能。用人單位才能考慮此工作適合不適合。從而為勞動者提供更好的合適崗位。

第四方面應該瞭解者的基本要求。 從而制定合同。簽訂合同。勞動合同是每一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簽訂的合同,它不僅代表的是法律效應,更代表的是一種責任和態度。

以上就是我的觀點。如果覺得我說的有道理的話,大家幫忙點個贊,謝謝!


霄崗崗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崔淇珊


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必須問請勞動者的身體狀況如何?是否有病在身,有傳染病者千萬別要。

其二,知識技能,特種技術,適合幹什麼職業等一系列問題必須問清楚。

其三,本人身份證,家庭住地,有無前科。

其四,必須與勞動者籤合同,告訴他在工作和生產中特別高度注意安全,你的平安才是你全家人的幸福。


牛才玉


第一真是的身份信息:一個人的身份信息很重要,每個用人單位肯定不想在自己的勞動崗位上站著一個虛擬的人,這樣這樣用人單位會承擔很大的風險,真實的身份信息很重要,也是第一位。

第二勞動履歷:曾經在什麼公司做過什麼樣的工作,這個對於用人單位來說也是有必要知道的。通過履歷可以安排更高的職位,為公司創造更高的價值。

第三上家單位離職原因:上家單位離職原因可以反應員工屬於那類人,也可以作為對員工評判的依據。可以識別員工對企業的風險,也可以識別員工的需求

第四特長與愛好:勞動者的特長可以為公司創造更高的價值,勞動者的愛好可以作為公司培養員工的方向。

第五家庭信息:通過勞動者的家庭信息,公司可以適度的給予幫助,讓員工對公司更有歸屬感。

第六健康狀況:健康的勞動者,才能給用人單位帶來更長久更高的價值。反之,用人單位還會承擔不必要的風險。

第七待遇需求:滿足勞動者的待遇需求,勞動者才能給用人單位創造長久的價值。勞動者的待遇需求得不到滿足,這份工作也不會長久!


財經獵人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有權瞭解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但直接相關情況,法規並沒有具體要求。

一般地說基本情況最起碼應包括:一般包括年齡、健康狀況、知識技能、學歷、職業資格、工作經歷和聯繫方式等。

其它婚姻狀況、家庭成員、長住住址等,屬於勞動者選擇告知的內容。用人單位可以告知勞動者瞭解這些信息的必要性。比方,婚否,將來請婚假需要;長住地址,用於發生上下班交通事故時,判斷上下班路線等。勞動者不願意披露,用人單位不得強迫,或者不予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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