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了新領導,出了新思路,要求48歲以上的職工一律內退,每月領3千5,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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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要求48歲以上員工內退,是否合法?主要看單位和你的溝通情況,如果你們雙方都同意,那就屬於合法。如果你不同意,單位強制內退你,那就不合法了。

一、什麼是“內退”?

“內退”顧名思議是指”內部退休“或“內部退養”,一般是指企業員工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企業或者因為自身產能過剩,或因為企業改制需要等原因,對一部分在崗員工實行“內部退休”或“內部退養”。

這部分員工與企業保留勞動關係,但退出工作崗位,單位在此期間按月發放生活費及繳納社會保險,待員工到達退休年齡再辦理正式退休手續,按月領取養老金。

根據國務院1993年《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國發[1993]111號令)》第九條規定:職工距退休年齡不到五年的,經本人申請,企業領導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

由上可見,實行內退制的主要是國有企業,且需符合“距退休年齡不到五年、本人申請、領導批准”的情形。

二、單位要求辦“內退”是否合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重新安排和調整職工工作,屬於變更勞動合同約定內容,則須雙方協商一致才可。若單位未經勞動者同意而單方面變更(安排內退),是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勞動監察部門反映或依法申請勞動仲裁。若是雙方協商一致,則不屬於違反規定 。

所以,是否合法主要看單位跟勞動者之間溝通的情況。當然,在實際情況中,有些企業是實行強制性內退的,不論員工是否同意,強制性要求辦理內退手續。碰到這種情形,若勞動者不願意辦理內退,那麼建議勞動者先與單位協商解決,若無法協商解決,再向勞動部門反映或通過法律手段維權。

三、“內退”職工每月領3500是否可以?

根據《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國發[1993]111號令)》 第十一條 按照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發放的生活費在企業工資基金中列支,生活費標準由企業自主確定,但是不得低於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

目前,國家層面未對內退職工生活費標準作出明確規定,不同地區規定的內退職工最低生活費標準也有所不同。內退期間的生活費標準由企業自定,一般企業效益較好的企業,內退生活費也會比較高,符合內退條件的員工辦理內退的熱情也比較高。若企業效益不好,內退生活費低,那麼職工肯定是比較不願意辦理內退手續的。

若每月領3500的“內退費”,這個標準是否可以要看個人的具體情況及所在地區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情況。若本人平時工資不高,所在地區的經濟發展比較落後,那麼每個月3千5的“內退費”還是會吸引人的。總體來講,3500的“內退費”在國內大部分地區來講都是比較高的標準了。很多國有企業內退職工的“內退費”是沒有達到3500的。

保叔有話說

辦理內退是幾家歡喜幾家愁。有人笑稱內退是“在職享受退休待遇”,有人認為內退就是“下崗”。不管喜或愁,辦理了內退的人員年齡也都還在勞動年齡內,內退期間可以發揮“餘熱”的地方還很多,可以好好利用時間發揮個人價值,您說是不是?

大家好,我是很想紅的保叔,更多社保問題私信找保叔諮詢,保叔免費給大家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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