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不與自帶車司機籤勞動合同,並要求按時出車,只籤車輛租賃合同,求大律師解答這樣合法嗎?

青蛙小子007


如果是自願合作就是合法的。

自帶車司機是開的自家車。自家車司機與企業簽訂租賃合同,相當於企業租賃了車輛,只不過車輛的司機還是車主。這屬於車主與企業之間形成租賃法律關係,車輛就是租賃物。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車主)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企業)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題中,提供車輛的車主為出租人,對車輛有使用或收益權的企業為承租人。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具有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關係與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關係截然不同。

勞動者被錄用到企業工作,需要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而企業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


租賃關係中,企業支付的是租賃費;勞動合同中企業支付的是勞動報酬,或者叫做工資。

再通俗一點說,就是企業租賃的是車輛,不是僱傭的車主。

雖然車主繼續駕駛租賃車輛,但企業與車主之間的關係仍舊是租賃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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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廣吉律師


謝謝郭律師的解答,我們提出疑問的基礎就是司機師傅們都不是自願只籤車輛租賃合同的,而企業利用高高在上的優勢讓師傅們生怕得罪公司丟了工作的機會,從而沒有師傅敢於提出的關於勞動合同的疑問,那麼問題來了時至今日再要求企業補籤勞動合同或經濟補償的主張會得到勞動部門的支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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