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公司沒有繳社保,該不該找原單位補繳?

張小松58663


樓主你好,嚴格意義上講,我國《勞動合同法》也有著明確的規定,就是單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起30日內就要為員工購買社保,一切不購買社保的行為,都屬於一個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行為,就是違法行為。

當然,你既然選擇,拿公司300塊錢的社保補貼,就意味著你默認這個合同。這種情況下,如果你在要求原單位進行補交,我覺得是不合理的,因為你們之間的合同率屬關係已經成立,就是每一個月拿300塊錢的補貼,然後放棄社保。

我覺得如果你一分錢不拿反倒可以通過《勞動合同法》申請自己的主張是沒有問題的,畢竟你沒有受到,任何的這個補償和權益。

所以說我個人認為你這種情況,是很難在維權的,畢竟你也從原單位離開了,而且你和原單位之間也沒有勞動合同關係,所以說如果要維權的話是有一定難度的。


社保小達人


您的情況現在還沒有超期,如果超過兩年將失去投訴申請補繳的權利。現在可以去人社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要求補繳社保。至於您說的工資數額,需要提供相關證據,如工資卡銀行流水等。您說的是計算比例,您可以自己百度一下,然後乘以您每月的工資。一個數字6000是籠統的。而且補繳用人單位需要承擔滯納金,這也是一筆錢數。建議您抓緊時間去投訴,以免超期。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