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尋釁滋事罪?

尋釁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鬨搗亂,肆意挑釁,橫行霸道,隨意毆打傷害無辜,破壞公共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司法實踐中認定本罪,應注意的問題是:


1.構成本罪的關鍵是,行為人在客觀上須有尋釁滋事,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尋釁滋事的行為具體表現為:(1)隨意毆打他人;(2)追逐、攔截、辱罵他人;(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上述行為既可由個人單獨實施,也可以結夥或者聚眾實施。行為人只要實施了上述行為之一,即可構成本罪。
2.上述行為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方能構成本罪。情節嚴重,主要指多次隨意毆打他人或者隨意毆打多人的;經常追逐、攔截、辱罵他人,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後果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數量較大的;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等。

什麼是尋釁滋事罪?


3.本罪的罪過形式為故意,且行為人通常是出自蔑視法紀,顯示威風,尋求精神刺激,報復社會或者發洩不滿等動機。
4.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
5.隨意毆打他人致人重傷、死亡的,或者使用暴力、脅迫方法強拿硬要的,屬於本罪與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搶劫罪的想象競合犯,按從一重罪處罰的原則,應分別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搶劫罪定罪處罰,而不定本罪;
6.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犯本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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