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設賭場、尋釁滋事 9人被判刑

魯網聊城9月25日訊(記者 李雲乾 通訊員 王希玉 柳延芳)9月25日,山東省莘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起開設賭場、尋釁滋事罪案,王飛等9名被告人分別犯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零六個月至一年不等,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至一萬元不等。

开设赌场、寻衅滋事 9人被判刑

庭審現場

法院審理查明,2017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王飛、王培培為謀取利益,聯繫楊某某、徐某某、張某某等十餘人在莘縣、陽穀兩地多次賭博,期間王飛、王培培提供賭博用具、交通工具等。王飛、王培培在賭場中抽成,王飛還安排申保建、張慶勝在賭場外放風,並聯系被告人孫廣森、孫寬國在賭場內放高利貸,僅查實的涉案賭資即達48.8萬元。2017年10月8日晚,參賭人員張某某在賭場內向孫廣森借款37萬元,賭局結束後孫廣森和孫寬國在莘縣某大酒店的一個房間內限制張某某人身自由7個多小時,後將張某某的奧德賽轎車扣留,次日下午又跟隨張某某到莘縣徐莊鎮向張某某的姐姐魏某某借錢。將魏某某、魏某哄騙至莘縣城裡後,孫廣森和其兄孫某某等為索要賭債,在莘縣財政局附近強行將魏某某駕駛的奧迪Q5轎車扣留。在張某某的弟弟張某國於2017年10月12日轉賬給孫某某18.5萬元後,才讓張某某弟弟張某國將扣留的奧迪轎車開走。

2013年3月1日傍晚,蔣某某和同在莘縣汽車站跑出租拉客的張某義因爭拉乘客發生爭執。張某義電話通知其親戚虞春旺到車站處理此事,虞春旺瞭解情況後駕駛自己的紅色沃爾沃轎車追趕蔣某某,並在追至朝城醫院南去王莊集的岔路口時追上蔣某某,把蔣某某的紅色QQ轎車後尾燈砸壞,蔣某某遂聯繫到秦某某、於某某等人開車追趕虞春旺。虞春旺在砸壞蔣某某的車輛回莘縣縣城的途中發現有人追趕自己後電話聯繫到被告人王飛,讓王飛帶人接應自己。王飛又電話通知了其兄王巖,王巖開車拉著任某某和被告人李貴金趕到燕塔街道辦事處張屯橋頭,王飛、王巖、李貴金持棍等候。虞春旺在五六分鐘後駕車到達後將車停下,下車後指向後面於某某駕駛的黑色別克轎車。於某某駕駛的黑色別克轎車停下後,虞春旺和王飛持棍將於某某的黑色別克轎車砸壞,並把同於某某一同前來的孫某飛打致輕傷。秦某某等人趕到後,虞春旺、王飛、王巖、李貴金等人駕車離開。經鑑定,孫某飛的傷情為輕傷二級。奇瑞轎車車損為296元,別克轎車車損為3550元。案發後,被告人王飛賠償了被害人孫某飛7萬元,並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飛、王培培為謀取利益,聯繫楊某某、張某某、徐某某等十餘人多次在莘縣、陽穀兩地賭博,王飛、王培培提供賭博用具、交通工具,王飛還安排被告人申保建、張慶勝在賭場外放風,並聯系被告人孫廣森、孫寬國在賭場內放高利貸,六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開設賭場罪。被告人虞春旺、王飛、王巖、李貴金等因偶發矛盾,為逞強耍橫,糾集人員,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致一人輕傷;任意損毀財物價值二千餘元,其行為均構成尋釁滋事罪。在案證據能夠證實王飛、王培培開設的賭場至少持續了兩個月時間,期間雖然有時二人沒有組織賭博,但本案多名參賭人員均證明在此期間大部分時間內幾乎每晚王飛、王培培都組織賭博,被告人王培培對上述事實也予以供認,應認定王飛、王培培組織賭博的次數較多;雖然涉案的具體賭資難以確定,但僅參賭人張某某在2017年10月8日一次參賭就輸掉了37萬元,另一參賭人員徐某某通過轉賬還給孫廣森賭資11.8萬元,以上兩人涉案賭資就達48.8萬餘元,結合王飛、王培培開設賭場持續時間和次數,應認定本案屬情節嚴重。被告人王飛雖系在接到公安機關電話後主動到案,但沒有供述其組織開設賭場的犯罪事實;被告人王培培雖系在接到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後主動到案,但在公安機關對其第一次訊問時沒有供述其夥同王飛開設賭場的事實,後雖對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予以供認,但是在距公安機關對其第一次訊問的時間已過去四個多月,且是在公安機關已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實的證據的情況下才做出的供述,依法也不能認定為自首。證人任某某、於某某、被害人孫某飛、被告人虞春旺均證明被告人王飛持鎬把毆打了孫某飛,砸毀了車輛,王飛還購買了鎬把,聯繫了被告人王巖等人,故對被告人王飛所持其沒有打人砸車的辯解理由及其辯護人所持被告人王飛屬尋釁滋事罪的從犯的辯護意見均不予採納。被告人申保健、張慶勝在開設賭場犯罪中受王飛的安排僅負責放風,起次要作用,屬從犯;被告人申保建、張慶勝系主動投案,被告人孫寬國已通過家人和公安機關取得聯繫準備投案,是在投案途中被抓獲的,三人到案後均如實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依法認定三被告人屬自首,對三被告人均減輕處罰。被告人孫廣森和孫寬國為索要賭債,夥同他人非法限制張某某的人身自由、強行扣押魏某某、張某某的車輛,上述情節在量刑時予以考慮。在案證據可以證明,被告人王飛、王巖涉嫌尋釁滋事犯罪後被公安機關上網追逃,後二被告人先後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在2018年公安機關對該案繼續偵查時,能夠如實供述自己參與了尋釁滋事犯罪,依法可認定王飛、王巖在尋釁滋事犯罪中屬自首。現有在案證據只能證實被告人王巖、李貴金參與了尋釁滋事犯罪,不能證實二人有打砸行為,被告人王巖、李貴金屬尋釁滋事罪的從犯,可依法對二被告人從輕處罰。被告人王飛一人犯開設賭場罪和尋釁滋事罪,應對其數罪併罰。被告人王飛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應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屬累犯,應從重處罰。

綜上,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王飛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孫廣森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王培培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被告人孫寬國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被告人申保建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張慶勝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虞春旺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被告人王巖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被告人李貴金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莘縣公安局扣押的賭博用的麻將四十張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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