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檢機構告知不足承擔責任

事件經過:

2017年12月12日,患者到某體檢機構進行體檢。體檢項目包括“一般檢查”、“眼底攝影”、“視力眼壓”、“裂隙燈檢查”、“耳鼻喉檢查”、“外科(女)”、“宮頸液基細胞學檢測”、“婦科檢查”、“心電圖”、“甲狀腺超聲波”、“乳腺超聲波”、“腹部超聲波”、“婦科超聲波”、“胸部DR”、“腰椎正側位”、“頸椎側位”、“血常規”、“空腹血糖”、“血脂五項”、“肝膽功能十二項”、“腎功能檢查”、“尿酸檢查”、“甲胎蛋白”、“癌胚抗原”、“乙肝兩對半定性”、“C14呼氣試驗”、“尿常規”。2017年12月19日患者完成全部體檢項目檢查檢測,12月21日某體檢機構完成總檢,12月22日某體檢機構完成患者的《體檢報告》,12月23日患者領取了《體檢報告》。

《體檢報告》的“概述”中對患者所進行的檢查項目“胸部DR攝片”記載“心、肺、膈未見明顯異常;腰椎輕度骨質增生;頸椎骨質增生。”《體檢報告》中針對部分檢查、檢測項目的異常包括“1.屈光不正,散光;2.外痔;3.輕度炎症反應性細胞改變,宮頸息肉,子宮多發肌瘤;4.甲狀腺異常改變,炎症?5.乳腺小葉增生;6.右腎囊腫;7.頸椎骨質增生,腰椎輕度骨質增生;8.空腹血葡萄糖增高;9.乙肝核心抗體陽性;10.C14幽門螺桿菌陽性”均記載給予相應的“建議”,其他檢查、檢測項目未見異常,未給予相應的建議。另,《體檢報告》中所附“DR攝片”一項的檢查結果為“胸廓對稱,縱隔居中,雙肺紋理清晰,雙肺內未見明顯實質性病變,雙肺門影不大,結構清楚。心影形態、大小如常,雙膈肌圓滑、肋膈角銳利......”。《體檢報告》中所附“癌胚抗原”一項檢查結果為“23.17”,參考值“<5,吸菸<10”。

患者曾於2017年10月下旬出現咳嗽、痰少等症狀,經某市人民醫院門診給予抗感染治療後,症狀未見明顯好轉,但患者未行進一步檢查,乾咳症狀逐漸加重。2018年2月19日,患者因“氣促、咳嗽時伴有胸痛、右側臥時咳嗽加重”而到某市人民醫院門診就診,經行胸部CT檢查,提示“左肺門旁佔位並左肺下葉支氣管下載伴左肺下葉阻塞性嚴重,雙肺多髮結節,雙肺炎症,縱膈及左側鎖骨上窩多發淋巴結腫大,左側胸膜多髮結節增厚,左側胸腔少量積液”。當日,患者住院治療,入院診斷為“1.雙肺多發佔位、左側胸腔積液查因2.肺部感染”。入院後經完善相關檢查,胸部CT增強提示“左肺門旁佔位並左肺下葉支氣管狹窄、阻塞性炎症,考慮為肺癌可能。雙肺多髮結節灶,轉移瘤?建議CT複查......”2018年2月25日,患者因要求回當地醫院繼續治療,遂辦理出院手續,出院診斷為“1.肺癌並肺內、淋巴結、胸膜轉移2.胸腔積液3.低蛋白血癥4.腦缺血5.乳腺增生6.子宮肌瘤7.肺部感染8.阻塞性肺炎”,醫囑“惡性腫瘤晚期,病情危重,建議院外繼續治療”。當日,患者遵醫囑購買“吉非替尼片”服用。

2018年2月26日,患者入某市腫瘤醫院住院治療,入院診斷“1.左肺腺癌T3N3M1Ⅳ期(雙肺、胸膜)2.頸椎病3.肺部感染4.凝血功能異常5.Ⅰ型呼吸衰竭6.電解質紊亂低鉀血癥低鈉血癥7.低蛋白血癥8.呼吸性酸中毒9.高乳酸血癥10.電解質紊亂高鉀低鈉低氯血癥11.循環衰竭”。入院後,院方對患者給予中藥抗腫瘤扶正、對症平喘止痛、他唑先抗感染治療,並予胸腔穿刺引流。胸水液基製片查見腫瘤細胞,遂予以胸水送檢行EGFR基因檢測及人肺13驅動基因檢測。住院期間,患者病情進行性加重,因家屬不願意輸液,遂給予喘定、地塞米松靜脈推注對症處理。2018年3月8日7:48患者病情加重,心率下降、血壓下降,經搶救無效,患者於8:07被宣告臨床死亡。

體檢機構告知不足承擔責任

體檢者於2017年12月12日到該體檢機構處做健康體檢,完成登記時間8:47。登記完畢後,體檢者按照體檢流程,攜帶導診單和更衣櫃鑰匙進入更衣室更換女性受檢服,更衣後9:12採集靜脈血,9:21入眼科進行檢查,9:37行一般檢查,測量身高、體重、體脂肪率和血壓,9:43進入耳鼻喉科檢查,9:46進入女外科檢查,10:02行視力眼壓檢查,10:08行心電圖檢查,10:22行胸部X光檢查,10:29行婦科檢查,10:46行腹部超聲檢查。考慮到體檢者年紀較大,擔心因空腹引起低血糖、眩暈等現象,在徵得體檢者同意後安排其做完腹部超聲後先去用餐,之後再進行其他項目檢查。10:53進入營養衛教食用早餐,11:21再次入超聲波室行甲狀腺超聲、婦科超聲、乳腺超聲檢查,11:21體檢結束。因體檢者未行碳13幽門螺旋桿菌檢測,告知體檢者後,體檢者於2017年12月19日8:40補行碳13幽門螺旋桿菌檢測。2017年12月21日14:21由總檢醫生柳元遜對體檢者進行報告總檢。2017年12月22日8:06打印報告處出具紙質報告。2017年12月23日9:56體檢者自行來院領取報告,該體檢機構為其提供免費諮詢及講解。

二、該體檢機構體檢行為合法、合規,不存在主觀過錯--

該體檢機構為體檢者患者提供的整個體檢流程,均嚴格遵守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及診療常規,不存在主觀過錯。患方訴稱該體檢機構對癌胚抗原值不正常升高可能導致的後果未履行提示、告知義務,且在《體檢報告》中肺部的檢查結論亦為正常,最終導致患方母親耽誤了寶貴的醫療救治時間而病逝。對此,該體檢機構認為:癌胚抗原(CEA)是一種血液腫瘤標誌物,在某些癌症(最常見是胃腸道癌症)和胚胎組織中會明顯升高,是判斷胃腸道癌症診斷、療效、預後及選擇方案的有利依據,但只能作為輔助手段。關鍵是,CEA高了不一定就是癌症、有癌症也不意味著CEA就一定升高。CEA升高可能是多方面原因導致的,比如懷孕、吸菸和生殖系統腫瘤等都可能出現升高的情況;或因檢測儀器或試劑的不同,有時也會有單次升高的現象出現,具體情況要結合臨床來確定。單次體檢CEA升高不意味著一定是得了癌症。對癌症患者來講,CEA腫瘤標誌物可判斷治療效果和預後,CEA高低與腫瘤的惡性程度、轉移、復發等息息相關。臨床上一般會以初次治療達到療效後的CEA水平作為其特定的個體參考值,根據其動態變化情況來判斷療效。如果下降到參考值範圍內或下降95%以上,提示治療有效;如果下降但仍持續在參考值以上,提示有腫瘤殘留和(或)轉移;下降到參考值內一段時間後重新升高,則提示覆發或轉移。如果體檢者單次體檢發現CEA輕度升高,不用過於恐慌,可以定期複查監測指標的數值變化情況,如果複查後數值一直維持在參考值上限的臨界水平,則意義不大。在檢測CEA時,儘量選擇同一家醫院,因為不同醫院的檢測結果往往缺乏可比性,長期隨訪監測CEA一定要選擇同一家醫院,以便醫生更準確地作出判斷。此外,對於體檢者行胸部DR,該體檢機構請影像學專家複閱片後仍認為體檢時體檢者雙肺紋理清晰,雙肺內未見明顯實質性病變,雙肺門影不大,結構清楚。肺部未見明顯異常。

體檢機構告知不足承擔責任

三、本次體檢行為與患者死亡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

體檢者死亡原因是肺癌,系其自身疾病所致,並非該體檢機構的體檢行為導致。體檢者僅檢查基本項目,基本體檢對一些隱匿性病情無法做到清晰的監測。換言之,該體檢機構對體檢者採取的體檢行為不是造成其死亡的原因,其死亡與該體檢機構的體檢行為之間不存在任何醫學或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綜上所述,該體檢機構在整個體檢過程中無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診療常規之處,本次體檢行為與患者死亡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

體檢機構告知不足承擔責任

法院觀點:

患者在某體檢機構所行體檢屬於非疾患治療性的健康檢查,此類檢查的目的旨在通過定期查驗身體狀況,對個體潛在或顯現的疾病因素及早發現、儘早明確併合理介入預防或進行治療,以期消除疾病隱患或控制疾病發展,維護個體的身體健康。某體檢機構作為具有專業資質的體檢中心,應配備專業的醫療從檢人員和檢驗檢測設施,並應積極關注體檢者的各項檢查指標,對於超出合理數值範圍的異常指標,有義務給予體檢者專業的評估並作出相對合理的建議,必要時還應給予體檢者特別提示或書面告知。經審查,本案中患方提供的患者的《體檢報告》顯示,患者有多項檢查項目數值超出參考值範圍,出現異常,《體檢報告》中對大部分異常情況均給予特別提示和建議,但《體檢報告》中所附“癌胚抗原”一項檢查結果為“23.17”,參考值“<5,吸菸<10”,此項檢測數值與參考值相較,可見明顯異常,某體檢機構應於《體檢報告》中對此給予明確的提示。某體檢機構未給予患者明確的提示或建議,致使患者未特別關注到此項檢查的數值異常,以及瞭解此項數值異常提示可能潛藏的疾病風險,某體檢機構的醫療行為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權和疾病篩查、治療的選擇權。

患者於2018年2月19日入某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入院診斷尚未確診為肺癌,入院後經胸部CT增強提示,方考慮為肺癌可能,直至於2018年2月26日入某市腫瘤醫院住院治療,才確診為“左肺腺癌T3N3M1Ⅳ期(雙肺、胸膜)”等疾病,而患者於2018年3月8日便病逝,可見患者自身病情發展迅急,彼時相應的EGFR基因突變檢測、人肺癌13驅動基因檢測尚未作出,有效的介入治療尚未開始。雖然患者的病逝是其自身疾病發展的最終轉歸結果,與某體檢機構未行告知提示之義務不必然存在關聯性,但不能排除如及早發現並儘早介入治療,可提高疾病治療的有效性,並可延緩患者病情的不良發展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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